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
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3月8日 蘇國稅發[2002]41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工作操作規程〉(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免、抵、退”稅申報時間、申報資料要求以及申報表樣仍按蘇國稅發[2001]324號的規定
執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一律實行電子化申報。在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
局(進出口處)反映。
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統計月報表》請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在每月6日前上報省局(進出
口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國稅發[20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保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正確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規定,在廣泛
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將情況反饋總局(進出口稅收
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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