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
行政管理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蘇國稅函[2002]106號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鎮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為適應我省農村信用合作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費的計提劃繳和使
用的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管理費的計提。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提取管理費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總收入
(包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的0.5%,實行比例控制,定額下達,省級控管,按需
核撥的辦法。
二、管理費的審批。省轄市級及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部門管理費的申報時間及審批程序仍按《
關于修訂〈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國稅發[2000]195號)的規定執
行。超過規定時間上報的,審批機關可不予受理。
三、管理費的劃繳管理。管理費的上劃方式由逐級上劃制調整為由各聯社統一上劃至江蘇省農村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省聯社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管理費的管理,對收取的市級管
理費應按市進行明細核算,專項用于各市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發展的需要。各省轄市級管理費用不得
調劑使用。
四、管理費的預算撥款。行政管理費的劃繳管理方式調整以后,為保證省轄市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
的費用支出不受影響,省聯社應根據各市農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費的預算額度向省轄市級農村信用社
管理部門核撥管理經費。
南京市農村信用合作管理機構由于情況特別,其管理費由省聯社統一收取和管理。
五、各級農村信用社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管理費的監督管理,按照盡量減輕基層信用社負擔的精神,
按規定籌集和使用管理費。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管理費開支情況和結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
超出規定范圍的管理費支出,視同未經批準的管理費結余,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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