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
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蘇國稅函[2002]124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批復》(國稅函[2002]4號
)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2年1月8日 國稅函[2002]4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未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
[2001]513號)收悉。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外資金融
機構應收利息,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定其是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有關規定,不適用于外資金融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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