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
進一步做好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2月22日 蘇國稅發[2002]31號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經濟貿易委員會,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
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加油機安
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家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經貿委要嚴格按照國稅發[2002]3號文件精神,互相協
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加油機稅控裝置的安裝工作,督促各加油站在2002年3月31日前,全面完
成加油機稅控裝置安裝或更換使用稅控加油機工作。
二、為了及時了解加油機稅控裝置的安裝進度,請各省轄市國稅局分別于3月10日、4月5日前向省
國稅局報送“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統計表”(已經下發),4月20日前上報加油機稅控裝置安裝工
作總結和“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統計表。”
三、加油機稅控裝置安裝后,各級國稅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措施,充分運用稅控裝置
所取得的數據,加強對加油站的稅收征管。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
進一步做好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國稅發[20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經貿委(經委、
商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
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
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的精神,進一步做好安裝加油機
稅控裝置工作和解決加油機整機防爆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須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將稅控裝置安裝完畢或更換使用稅控加油機,并由
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實施稅控初始化。從2002年4月1日起,對所有加油站實施按實征收
,并按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進行稅源監控。加油站在申報納稅的同時,必須報送稅控
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嚴禁私自改動、拆卸、損毀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
二、稅控裝置生產廠家或其代理商應與加油站簽定安裝和售后服務合同,并及時解決安裝中出
現的各種問題。對于問題嚴重又無法解決的,要負責更換稅控裝置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三、加油站必須按規定如實進行財務核算和申報納稅,進、銷、存賬簿齊全。加油站在調整油
品價格時,必須同時調整稅控裝置顯示的油品價格。
四、加油站每次加油時,以加油機顯示的數據與顧客進行結算,稅控裝置記錄的加油數據作為
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監控的依據。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規定的計量檢定時,發現加油機或稅控裝置的
誤差超過規定范圍時,除對加油機進行調整外,稅控裝置廠家也要對稅控裝置的誤差進行調理,并
向稅務機關備案。
五、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選型和稅控改造工作,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原國家
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1]
185號)的規定執行。
六、加油機整機防爆問題除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
于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的補充通知》,以及原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下發的《關于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的補充通知》(質技監
辦發[2001]9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機的防爆改造,可由稅控改造的單位在實施稅控改造的同時,進行防爆改造;也可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機制造資格的單位實施。由于稅控裝置安裝不規
范造成的防爆隱患,由稅控裝置生產廠家或其代理商負責整改并承擔責任。
(二)稅控裝置防爆改造費用由稅控裝置廠家或其代理商承擔。加油機本身需作防爆改造的,
其費用由加油站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防爆改造抽查的費用由改造單位承擔;防爆檢驗抽查
收費標準應報省級物價部門批準。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對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機進行整機防
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過抽查的,由負責實施防爆檢查的單位在加油機上張貼《
防爆檢驗合格》標志。未通過抽查的,必須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稅收、計量法律法規予以處
罰,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級經貿部門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
(一)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以及私自改動、拆卸、損毀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防爆改造,以及達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摻雜使假,缺斤短兩,坑害消費者的。
(四)有嚴重偷稅行為的。
八、對不如實申報,不按規定調整價格,以及私自改動、拆卸、損毀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的
,稅務機關根據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和實際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九、加油機和稅控裝置生產廠家及安裝單位參與第七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國家質量監督
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吊銷其“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稅控功能合格證”。
十、安裝工作結束后,要組成省級稅務、質檢、經貿部門聯合驗收小組對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
和整機防爆工作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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