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運輸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2002年4月10日 國稅函[2002]292號
《關于明確承租運輸經營權從事運輸業務征收營業稅的請示》收悉。關于個人向汽車租賃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購買或租賃集裝箱運輸卡車(以下稱集卡車),掛靠在租賃公司名下,
利用擁有(包括購買、或租賃,下同)的集卡車以租賃公司名義從事集裝箱運輸業務,租賃公司及
其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為擁有集卡車者開具運輸收入發票,并按開具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
應當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擁有集卡車者屬于租賃公司的內部職工,其從事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以租賃公司為
納稅人,擁有集卡車者不是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如果租賃公司在外縣、市設立的分支
機構(包括分公司、辦事處),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則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由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
;如果不符合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則由租賃公司在租賃公司機構所在地繳納。
(二)租賃公司向擁有集卡車者收取的管理費,屬于內部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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