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籌劃稅前扣除項目
目前,許多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借款利息等項目經常發生超過稅法扣除標準的現象,
導致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加重了企業稅負。如何通過籌劃盡可能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是很
多企業需要面對的課題。要進行這方面的籌劃,必須準確掌握稅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對若干扣除項目,例如業務招待費、廣
告費、宣傳費、利息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對限額扣除項目的籌劃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應注意節約開支。
企業每年發生的各項費用應事先作好預算,除了考慮生產、經營的需要,還要兼顧稅前扣除額
的限制。
2.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
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o;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o。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
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
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3.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銷售(
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為適應特殊行業或企業
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
89號)適當放寬了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通知》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
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
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合法廣告
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質的業務宣傳費用,包括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當
年銷售(營業)收入5%o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永遠不得扣除。
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
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為本
期沒有發生業務宣傳費,而故意將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擠入業務宣傳費并申報扣除,則屬于
偷稅行為。
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
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費
”,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
4.對某些限制性費用實行“間接轉換”。
為了直觀地說明籌劃方法,現舉例說明。
例,某企業職工人數500人,人均月工資750元,該省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
當年度向職工集資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7%。當年度稅前會計利潤
總額為300000元。因為借款利率超過可扣除標準,超支利息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10000×
(10%-7%)=150000(元),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4.85萬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
0000萬元。有什么辦法避免這種支出?
如果將職工集資利率降為7%,將降低的利息通過提高職工工資來解決,那么,職工的個人收
入不但沒有減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項目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來說,集資利息未超過同期
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獲得全額扣除。
每人每月增加工資額25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資達到775元,仍未超過計稅工資標準。將利息費
用轉移為工資費用后,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減少了495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減少了30000元。
5.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
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
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
放”。
例如,某工業企業2000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40萬
元,“營業費用”中列支廣告費180萬元,業務宣傳費5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按以
上扣除比例規定,其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7萬元,業務招待費超支額為13萬元;廣告費超支額為
20萬元,業務宣傳超支額為10萬元。
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43萬元,應納所得稅47.19萬元。
若工業企業將產品以7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再以80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工業企業與商業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分別為25萬元、15萬元;廣告費分別為100萬元、80萬元
;業務宣傳費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假設工業企業的稅前利潤為40萬元,商業公司的稅前利潤為
60萬元,則兩企業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各項費用均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整個利益集團應納所
得稅額為33萬元,節省所得稅14.19萬元。
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
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
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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