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務行政行為可以復議
某企業的老板感到十分煩惱:他們的企業已經具備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資格,可他們當地的
縣國稅局就是不同意批準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搞得生意無法進行。他真想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可又聽人說稅務行政復議只能受理關于稅款的征收和罰款方面的問題,不受理是否
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問題。所以詢問:對稅務機關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行為能否申請稅
務行政復議。
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第七條的規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所有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具體的
稅務行政行為包括:
1.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 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 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
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為處罰行為:
(1) 罰款;
(2) 沒收非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稅權;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 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 不予抵扣稅款;
(3) 不予退還稅款;
(4) 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 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 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8.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所以,稅務機關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行為,應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第七種情況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因此,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
納稅人的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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