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報告的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具體準則——中期財務報告》,規范了企業的中期報告問題,進一步提高
了我國財務報告的質量。中期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包括季度財務報表以及上市
公司的中報(半年)。由于我國稅法規定所得稅按會計年度計算繳納,因此,中期報告的所得稅的
計量和確認是一個重要問題。
國際上中期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獨立觀”,另一種是“一體觀”。
“獨立觀”是將每一中期視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其采用的會計原則和程序與年度財務報告
政策相一致。其優點是可操作性強,不必采用過多的估計辦法,所反映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比較
可靠;缺點是可能會導致各中期收入與費用的不合理配比和各期間收益的非正常變動,使會計信息
缺乏可比性,影響企業業績的正確評價與預測。
“一體觀”,也稱“整體觀”,是將每一中期視為年度會計期間的有機組成部分。中期財務報
告采用會計原則和程序時,必須考慮到全年將要發生的情況,年度經營費用需要根據年度預測的銷
售量、業務量進行估計,并分配給各個中期。“一體觀”的優點是可以避免因人為割裂會計期間而
導致的各期間收益的非正常變動,從而有利于年度收益的預測;缺點是采用“一體觀”需要豐富的
執業經驗和職業判斷,可能導致年度各中期收益的平穩化,容易操控收益。但是,如果會計人員判
斷錯誤,必然導致在年末進行調整,從而使最后一個中期報告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兩種不同的會計理論對中報所得稅的處理結果有不同的影響。“獨立觀”的處理比較簡單,中
期所得稅的計算以中期會計利潤總額乘以適用稅率即可。
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
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
所得稅。某企業上半年稅前利潤3萬元,全年稅前利潤8萬元。上半年編制中期報告時,在“獨立觀
”下,上半年所得稅費用計算如下:
上半年應納所得稅=30000 ×18%=5400(元)。
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5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5400
由上可以看出“獨立觀”的缺陷,因為全年稅前利潤為8萬元,依法應按27%的稅率計算所得
稅,因此,編制全年財務報告時,必須補提少計算的所得稅。
全年應納所得稅=80000×27%=21600(元);
補計應納所得稅=21600-5400=16200(元)。
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16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16200
相比“獨立觀”存在的缺陷,“一體觀”對中期報告所得稅的處理就合理多了。根據“一體觀
”的理論,中期報告期間視為會計年度整體的一部分。因此,編制中期報告時,應以預期的全年有
效稅率估計所得稅費用和利益(當企業發生虧損時)。沿用前例,在“一體觀”之下,上半年所得
稅費用計算如下:
(1)預計全年利潤肯定超過3萬元,但在10萬元以下,約為8萬元;
(2)估計全年所得稅稅額為:全年應納所得稅=80000×27%=21600(元);
(3)計算全年有效稅率為:全年有效稅率=21600÷80000=27%;
(4)計算中期報告所得稅稅額:
上半年應納所得稅=30000×27%=8100(元)。
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8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8100
我國《企業具體準則——中期財務報告(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在中期確認所得稅費
用。中期所得稅的計算應以中期會計利潤總額乘以適用稅率求得。”應理解為是采取了“獨立觀”
,因為整個中期財務報告(征求意見稿)都是采取了“獨立觀”。同時規定,“對于會計年度中不
均勻發生的費用,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之外,企業都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
量,不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所得稅也是一種不均勻發生的費用,因此可以確定
在我國應采取“獨立觀”來處理中期報告所得稅問題,這符合我國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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