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和廢止
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2年2月20日 蘇國稅發[2002]27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做好地方性稅收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
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地方性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組織
了認真的清理,現就本局制定的應予修訂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頒發〈關于加強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規
定〉的通知》(蘇稅五[1994]003號)停止執行。
二、刪除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改制轉制中若干流轉稅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國稅發[199
7]030號)中第二條之(二)中“第一,經當地主管國稅機關批準被確認的留抵的進項稅額,可抵
未交的增值稅;”字樣。
三、刪除《江蘇省國稅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蘇國稅發
[1997]385號)第四十七條、四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中“‘準許證’和”字樣。
四、《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免、抵、退”稅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蘇國稅明電[2001]
55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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