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為抵御風險和減少未來費用
而發生的支出有關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3日 國稅發[2002]第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行業管理及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一些外商投
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為減少未來費用和抵御各
種風險,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費用或各類風險,采取預先提取一定數額的準備金,或者向
境內、外保險機構投保相關財產、責任保險等財務措施。關于企業為減少未來費用和抵御各種風險
所發生的上述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
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各項收入、費用
。除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企業和外國企
業為其雇員提取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1999]709號)規定的可以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基金外,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
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二、企業為抵御各種風險而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相關財產、責任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
,凡屬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投保范圍的,可按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境外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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