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2):第四類:食品;飲料、酒及醋;煙草、煙草及煙草代用
品的制品;第二十二章--飲料、酒及酯
2002年1月1日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產品(稅號22.09的貨品除外)經配制后,用于烹任而不適于作為飲料
的制品(通常歸入稅號21.03);
(二)海水(稅號25.01);
(三)蒸餾水、導電水及類似的純凈水(稅專28.51);
(四)按重量計濃度超過10%的醋酸(稅號29.15);
(五)稅號30.03或30.04的藥品;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稱"按客量計酒精濃度",應是溫度在20℃時測得
的濃度,三、稅號22.02所稱"無酒精飲料",是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不超過0.5%的
飲料。含酒精飲料應分別歸入稅號22.03至22.06或稅號22.08。
子目注釋:
子目號2204.10所稱“汽酒”,是指溫度在20℃時裝在密封容器中超過大氣壓力
3巴及以上的酒。
序 普通 最惠國 協定 特惠
號 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稅率 稅率 稅率 稅率
22.0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及未加
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礦泉
水及汽水;冰及雪:
礦泉水及汽水:
1040 2201.1010 礦泉水 90 35
1041 2201.1020 汽水 90 42.5
其他:
1042 220l,9010 天然水 30 10
1043 2201.9090 其他 30 10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
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其他
無酒精飲料,但不包括稅號
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1044 2202.1000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 100 31.3
水,包括礦泉水及汽水
1045 2202.9000 其他 100 41 35
22.03 麥芽釀造的啤酒:
1046 2203.0000 麥芽釀造的啤酒 見附錄一 見附錄一2.3元/升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
的;稅號20.09以外的釀酒葡
萄汁:
1047 2204.1000 汽酒 180 34.4
其他酒;加酒精抑制發酵的
釀酒葡葡汁:
1048 2204.2100 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 180 34.4
1049 2204.2900 其他 180 38
1050 2204.3000 其他釀酒葡萄汁 90 45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
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105l 2205.1000 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 180 65
1052 2205.9000 其他 180 65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
梨酒、蜂蜜酒);其他稅號未列
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
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1053 2206.0000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 180 58.2
梨酒、蜂蜜酒);其他稅號未列
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
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22.07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
度在80%及以上;任何濃度的
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1054 2207.1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 100 40
濃度在80%及以上
1055 2207.2000 任何濃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 80 34
酒精
22.08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
度在80%以下;蒸餾酒、利口
酒及其他酒精飲料:
1056 2208.2000 蒸餾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180 37.5
1057 2208.3000 威士忌酒 180 37.5
1058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餾酒 180 32
1059 2208.5000 杜松子酒 180 37.5
1060 2208.6000 伏特加酒 l80 37.5 33
1061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爾酒 180 37.5 33
其它:
1062 2208.9010 龍舌蘭酒 180 37.5 33
1063 2208.9090 其他 180 37.5 33
22.09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1064 2209.0000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7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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