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某市的一家個體業主劉某有件事怎么也想不通。原來,今年2月份,當地國稅分局的兩名稅務人員
到他店里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他正在開具一本已經作廢的發票。稅務人員做了詢問筆錄,并給他
開出了《提取證據專用收據》調走了那本發票。第三天,兩名稅務人員送來了一份《稅務行政處罰
決定書》,對他開具作廢發票的行為罰款2000元。劉某想,罰款應當事前告訴他,而稅務人員既沒
有告訴他要罰款,也沒有給他申辯的機會,他想不通稅務機關這樣罰款對嗎?
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劉某開具作廢發票的行為是不對的,應該給予處罰。但國稅分局在實施行政
處罰時,沒有按程序履行對納稅人的告知手續也是錯誤的,其處罰決定也是不能成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
改正,沒收非收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其《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作廢發
票的行為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劉某開具已經作廢的發票,是違反發票管
理規定的行為,稅務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是有法規依據的。
但實施行政處罰是要遵循一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受有的權
利。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因此,國稅分局對劉某的行政處罰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其行為顯然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
定,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當然是無效的。
對此,劉某可以依法向國稅分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門 580元/兩門 |
購買![]() |
- 初級會計職稱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