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扣繳報告表和匯總報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2月27日 蘇國稅發[2002]38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人民銀
行各中心支行、營業管理部,各市郵政儲匯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匯總報表的通知》(國稅
發[2002]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接此通知后,各級國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抓緊印制新的扣繳報告表,以便扣繳義
務人及時使用。
二、匯總表上報省局的時間分別為:半年報為7月15日前;年報為1月15日前。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匯總報表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國稅發[20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支行、營業管理部、郵政儲匯局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報
告表)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的
填表質量,減輕填報工作量,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簡化了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并相應修改
了兩個表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儲蓄機構)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扣繳報告表(表樣及
填寫說明見附件)。各儲蓄機構接此通知后,應著手將修改后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
報告表納入計算機程序。從2002年5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應報送計算機啟動生成、打印的扣繳報告
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電子報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匯總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見附件2)
。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改為每半年上報一次,各省、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
分別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將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三、各商業銀行總行和郵政儲匯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系統的實際,認真做好本系統內
扣繳報告表納入計算機程序的修改和調試工作,增加計算機系統和打印功能,保證自2002年5月1日
起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計算機自動生成、打印的扣繳報告表。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
抓緊印刷新的扣繳報告表,并于2002年2月1日前發給扣繳義務人。
五、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營業管理部要加強對使用和填報新的扣繳報
告表和匯總表有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與各商業銀行一道共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國家
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將于2002年適當時間,對各地使用和填報新的扣繳報告表會和匯總表有關
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略)
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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