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轉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國稅函[2002]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快外貿經營體制改革,促進和規范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了
《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兑幎ā穼M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分類管理,采用登記和
核準制;核準或登記企業進出口經營范圍時,不再單列貿易方式,企業可以按國家規定以各種貿易
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年審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為每年4月30日之
前。
為適應管理體制的變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從2002年1月1日起,啟用進出口經營資格
新的批文格式。
現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外經
貿貿發[2001]370號)和2002年新啟用的批文格式轉發你們,請在辦理出口企業退(
免)稅登記及日常管理時,參照執行。
附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玻埃埃蹦辏吩拢保叭铡⊥饨涃Q貿發[2001]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團:
為加快外貿經營體制改革,促進和規范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我部制定了《關于進出口經
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將該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為加快外貿經營體制改革,促進和規范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現對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管
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登記和核準制,遵循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統一規范、依法監督的原
則,各類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
東新區企業除外,下同)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一的標準和管理辦法。
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
、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外經貿委(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局(以下統稱授權發證機
關)負責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二、對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按登記或核準的經營范圍實行如下分類管理:
(一)外貿流通經營權(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
商品及技術除外)。
(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
配件、原有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額公司經營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外經貿部和受權發證機關在核準或登記企業進出口經營范圍時,不再單列貿易方式,企業可以
按國家規定以各種貿易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
三、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資格條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資格條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資格條件
。ǎ保┢髽I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成立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地
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并在通過年檢。
。ǎ玻┳再Y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幣別
不同)。
。ǎ常┮艳k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并通過年檢。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
人代表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
(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ǘ┥a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資格條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薄①Y格條件
(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于200萬元
,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ǎ矗┰撈髽I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法人
代表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ǎ保┢髽I書面申請
。ǎ玻┙浤隀z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
)。
(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ǎ矗度珖M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ǎ叮﹤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要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出具的驗資報告。
。ǎ罚└咝录夹g企業、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書復印件。
(8)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四、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和核準,應符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ㄒ唬┢髽I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到所在地省市受權發證機關辦理。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
齊備后,受權發證機關予以受理。
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受權發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
予登記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
當說明理由。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由外經貿部核準。地方企業由受權發證機關報外經貿部核準;中央企業
及其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核準。外經貿部在收到受權發證機關或中央企業報告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核準或不準予核準的答復。受權發證機關自收到外經貿部的核準文件后
5個工作日內,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ǘ┺k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后,受權發證機關要將企業提交的材料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存檔,并將所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內所載的有
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外經貿部。
。ㄈ┢髽I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
匯管理、稅務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五、規范各類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
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辦理出口退稅。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不得以掛靠、借權經營方式讓其它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
,辦理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出口退稅。企業要出賣或變相出賣進出口經營資格,防范走私、
逃套匯和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ǘ⿵氖聡覍嵭信漕~、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進出口業務,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規
定申請辦理配額、許可證。
(三)按規定加入進出口商會。
六、各授權發證機關要加強與工商、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的溝通
,建立相應的聯系制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年審辦法,積極配合有關部
門的工作。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授權發證機關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年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有關部門實行聯合年審。
。ǘ┦跈喟l證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年審材料,以及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
務等部門提供的該企業依法經營的材料,確認該企業是否具備繼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資格。
。ㄈ┩晟茖ζ髽I的信用管理和檔案管理,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受權發證機關要在其《中
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上記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受到的行政處罰,并將有關數據通
過網絡報送外經貿部
授權發證機關要及時向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有關部門通報受罰企業名單,對有不良記錄
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預防性管理。
。ㄋ模┢髽I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出口經營范圍變更,應到受權發證機
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授權發證機關應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
關外經貿部。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
企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受權發證機關印章方有效。
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督體系,嚴格依法對違法違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有準入有退出
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體制。
(一)對構成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的進出口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
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虺蜂N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
[1998]外經貿政發第929號,外經貿部和海關部署聯合發布,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給
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對構成逃套匯的進出口企業,依據《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
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國稅發[1996]4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對外貿易經濟
合作部對逃、套匯外經貿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1998]外經貿計財發第713號
)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ㄈ⿲嫵沈_取出口退稅的進出口企業,依據《決定》和《關于對騙取出口退稅企業給予行
政處罰的暫行規定》([2000]外經貿發展第第513號,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ㄋ模⿲卧臁⒆冊、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配額、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文件的進出口企業,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ㄎ澹⿲Ρ酒髽I出口產品被控傾銷而不參加應訴的企業,依據外經貿部《關于鼓勵和督促企業
參加國外反傾銷案件應訴的若干規定》([1999]外經貿法字第3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Τ隹趥瘟由唐返钠髽I,經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或司法部
門認定后,給予以下行政處罰;首次出口偽劣商品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給予
暫停一年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首次出口偽劣商品在100萬美元以上,或受到處罰后兩年
內仍有出口偽劣商品行為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ㄆ撸⿲τ猩虡饲謾嘈袨榈钠髽I,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因商標侵權行為被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門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暫停一年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處罰;對發生嚴重侵權行為、
給商標所有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經司法部門認定或經仲裁機構裁定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
可行政處罰。
(八)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自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予重新辦理進出口資格的登
記或核準。
(九)對未按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領和年審的企業,視同自動
放棄并注銷其進出口經營資格,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或核準。
八、外經貿部和受權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
弊、索賄受賄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授權發證機關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中規定的
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關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企業,應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檢舉。屬于已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應注銷其進出口經營經營;屬于申請辦理進出
口經營資格的,不予辦理。
十、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
的資格條件和管理辦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十一、生產企業已經成立的進出口公司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視同獲得外貿流通經營權,企業
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原受權發證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企業類型”等項
變更手續。
本規定自正下發之日起實行。凡與本規定不符的規定,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2002年起啟用的新批文格式
關于核準XX公司進出口經營資格的通知
XX文悉。現核準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進出口經營資格:
一、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
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二、公司憑此核準通知到受權發證機關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并憑《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稅務、外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辦理
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公司應于每年4月3日之前到授權發證機關辦理該證書的年審手
續。公司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出口經營范圍變更,應到授權發證機關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三、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依
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稅務等事項。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我部將依據有
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公司須加入進出口商會并服從其協調,按規定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外經貿經營活動
的文件和資料。經營必須憑配額、許可證進出口的商品,應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申請辦理
配額、許可證。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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