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稅務關于開展2002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蘇國稅發[2002]4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國稅函[1998]156號)的有關規定,現將20
02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年審對象:
經國稅機關已認定和暫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 年審內容:
1、 2001年度應稅銷售額的實現情況;
2、 會計人員配備、會計賬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等情況;
3、 2001年度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核算及納稅表現情況;
4、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防偽稅控設備保管情況。
三、 年審標準:
1、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
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商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含本數,具
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除外
)的,一律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2、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
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30萬元
以下(含本數)的,一律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3、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以下(含本數)、30萬元以上的,如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1)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國家稅務局要
求的;
(2)有偷稅行為或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3)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
(4)經國稅機關日常稽查,連續三個月未申報納稅或連續6個月納稅審報異常的;
(5)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4、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記錄的企業,要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 年審時間及程序:
1、 年審時間:
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從2002年2月份開始于4月底結束。
2、 年審時間:
(1)凡應辦理一般納稅人年審手續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年審表》,并附報下列資料供國稅機關查驗:
A、 稅務登記證副本;
B、《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
C、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國稅機關接到一般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表》后,于30日內逐級審驗,并由
縣級以上國稅機關作出年審結論。年審合格的,由國稅機關在其專用發票領購簿上加貼“一般納稅
人年審合格”標識,有關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的一般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各地應在換發新
稅務登記證的同時,憑帶有“一般納稅人年審合格”標識的專用發票領購簿進行加貼。年審不合格
的,由國稅機關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并收繳增值稅稅專用發票及發票領購簿。
一般納稅人年審標識省局將統一印制、另行發放,各地應于1月底前上報領購計劃。《增值稅一般
納稅人年檢報告表》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情況統計表》由市、縣國稅局按照江蘇國稅征管住
處系統業務需求中明確的格式自行組織印制。
3、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有
關規定,對一般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年審手續的,應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 年審要求:
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政策性強,各地應嚴格執行上述年審標準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一是要利用
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公示一般納稅人年審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督促一般納稅人按時辦理年審手
續;二是要認真準備一般納稅人年審資料,及時印制有關表式,保證年審工作順利開展;三是要堅
持年審資料,及時印制有關表式,保證年審工作順利開展;三是要堅持年審標準,一般納稅人的年
審工作要與2002年增值稅防偽稅控推行工作結合起來,認真清理,對達不到標準的一律不得認定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四是要及時做好一般納稅人年審資料的整理歸檔,認真匯總統計相關數據,分
析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于5月15日前將年審總結和統計表上報省局流轉稅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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