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帳務處理
一、資料:
1.A市某建筑業個體戶甲,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2001年5月1日,甲承接B市某單位
一項總造價為850萬元的建筑工程,按協議規定,甲須按照基本建設單位的要求,設計圖紙并負責
工程施工及裝潢。甲委托B市工程設計師乙設計該項工程的圖紙,乙為此取得收入3萬元。甲委托個
體戶丙(未取得營業執照)負責工程裝潢的油漆工作,丙取得收入5萬元(含油漆材料成本),20
01年8月,木工丁(甲長期雇員)取得工資1000元,獎金400元。
個體戶甲2001年度“應稅所得表”反映本年度“本年應稅所得”48萬元。個體戶丙未建賬,乙
、丙的收入在B市支付,丁的工資獎金在A市支付。《A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規定,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個人,統一按營業收入的2%
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B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核定征收率為3%。
2.李某于2001年5月2日承包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據協議規定,李某年終按規定上繳20萬元承
包費后,其余成果歸己。2001年該建筑工程公司實現稅后凈利潤70萬元,上繳承包費后,李某實際
取得經營成果50萬元。
3.姚某于2001年1月1日承包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據協議規定,姚某年終按規定上繳30萬元承
包費后,其余成果歸己。姚某于2001年1月1日將該建筑公司法人執照變更為個體工商戶,年終上繳
承包費后,實際獲得經營成果40萬元。
二、要求:
(1)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乙、丙、丁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并說明繳納方式及納稅地點;
(2)計算李某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3)計算姚某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三、解答:
為了加強對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
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建筑
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上述資料,現將甲、乙、丙、丁、李某、姚某有關涉稅事項分析如下:
(1)“暫行辦法”規定,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
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
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
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
,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
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
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此,甲、丙應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納稅,乙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丁應按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李某、姚某應按“承包、承租所得”項目納稅。
(2)“暫行辦法”規定,建筑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
報繳納。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
申報納稅。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
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
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所在地地
稅局(分局、所)。
據此,甲應納稅額在A市自行申報繳納,乙、丙、丁應納稅額由甲負責代扣代繳,乙、丙的稅
款在B市繳納,丁應納稅款在A市繳納。
(3)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甲應納稅額=480000×35%-6750=161250(元);
乙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
丙應納稅額=50000×3%=1500(元);
丁8月份應納稅額=(1000+400-800)×10%-25=35(元);
李某應納稅額=(500000-800×8)×35%-6750=166010(元);
姚某應納稅額=(400000-800×12)×35%-6750=129890(元)。
解題指導:“暫行辦法”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
,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
個人,可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
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
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工程規模,責令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
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清稅款后,退還納稅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納稅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款和
滯納金。(注:本例在計算乙應納個人所得稅時,未考慮扣除相關營業稅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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