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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權限審批 制度
經營權限審批 制度 ,是指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以及他們授權的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包括各 進出口 總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工業主
管部門負責審批頒發《 加工貿易 合同批準證》。
2. 海關 監督制度
海關 監督制度,是指由海關 加工貿易 經營企業的具體運作進行監督管理辦理.主要環節如下:
(1).登記備案手續,并由海關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海關對加工貿易進料、來料進口和產品出口的報關、查驗與核銷;
(3).海關對加工貿易進料、來料和產品出口保稅、免稅和其它稅收優惠的監管;
(4).海關對進料、 來料加工 進口料、件使用的監管;
3.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1).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通行的海關制度 是指經海關批準的境內企業所進口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在境內指定的場所儲存、加工、裝配,并暫緩繳納各種進口稅費的一種海關監管業務制度。上述貨物則稱為保稅貨物。
我國現行保稅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為國際商品貿易服務的保稅倉庫、保稅區、 寄售 代銷和免稅品商店;二是為加工制造服務的進 來料加工 、保稅工廠、保稅集團。
(2).我國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施保稅的具體做法輔以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共同執行 實行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旨在充分發揮海關、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加強綜合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制止和打擊加工貿易渠道的走私違法活動,保證國家稅收,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是指經營加工貿易的單位或企業憑海關核準的手續,按合同備案金額向指定銀行申請設立保證金臺帳,加工成品在 規定 的期限內全部出口,經海關核銷合同后,由銀行核銷保證金臺帳。加工貿易企業設立臺帳時的具體做法可分為"實轉"和"空轉"兩種。
"實轉"是指企業在設立保證金臺帳時,海關對其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收取應征進口 關稅 及 增值稅 等值的保證金或由中國銀行出具保函,企業在 規定 時限內加工出口,并辦理核銷后,中國銀行憑海關開具的臺帳核銷 通知 單退還保證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或核銷保函。
除A 類企業外,對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B類企業"實轉"金額減半); 除C類企業外,允許B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空轉"。D類企業不允許從事加工貿易。
(3).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多種形式繳納進料稅款保證金,具體做法如下:
1).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因故無法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的,可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以下簡稱保函)辦理海關備案手續。
2).中國銀行為企業開設保函,應對企業資信情況及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包括企業自有外匯資金)、其他 金融 機構、其他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為其出具的擔保等多種形式的擔保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可為其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經評估不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3).中國 銀行保函 的擔保范圍為企業發生欠稅時海關需強行扣劃該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及緩稅利息。經批準內銷的加工貿易料件或產品所需繳納的稅款及緩稅利息由企業自行向海關繳納。
4).中國 銀行保函 的擔保期限為臺帳核銷期滿后80天(含,下同),其中最后20天為海關向中國銀行進行索賠預留的操作期。企業在臺帳核銷期滿后60天(最后一日逢節假日順延)內未能提交或補齊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可在上述索賠操作期內向中國銀行進行索賠。本 實施細則 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5).中國銀行 決定 受理方式的原則
為確保海關與中國銀行聯系配合的連續性、一致性,海關與中國銀行對于同一筆實轉臺帳業務按同一種臺帳保證金形式核對帳務。因此,企業對于同一筆實轉臺帳業務,應采用同一種臺帳保證金形式,即:繳納稅款保證金,或者提交保函。如企業在臺帳開設、變更等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保證金形式,中國銀行將根據上述原則 決定 受理的方式。
6).加工貿易企業辦理保函申請的手續
①、企業向海關申請備案手續,海關對有關單證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開出《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
②、企業持《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保函開設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向中國銀行申請開設保函;
③、中國銀行對企業資信及多種形式的擔保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權行為其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并轉往有關臺帳業務部門。經評估不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中國銀行可不予受理。
④、 為簡化手續,經企業申請且中國銀行落實了足額抵押擔保的,中國銀行提供的保函金額可大于海關要求的保證金金額。
(4).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的具體做法如下:
1).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或向海關提交由中國銀行出具的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以下簡稱保函)以辦理加工合同海關登記備案手續;
2).中國銀行臺帳業務部門收到海關聯系單或保函后, 通知 企業前來辦理有關手續,憑保函及《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為企業開設臺帳,出具《銀行保證金臺帳登記通知單》。
3).企業憑《銀行保證金臺帳登記通知單》、保函正本和一聯副本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4).企業未能交納足額保證金,經中國銀行保函受權行評估又不予開出保函的,中國銀行臺帳業務部門不為其開設實轉臺帳。
5).海關開出《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80天后未收到《銀行保證金臺帳登記通知單》的,原開具的《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自動失效。
(5).辦理保函臺帳變更的手續如下:
1).企業向海關申請變更,海關對有關單證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開出《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聯系單》。
2).變更后的保證金金額大于原保函金額以及合同延期,企業需持《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聯系單》、保函修改申請及有關單證到中國銀行辦理保函修改。
3).中國銀行對企業資信及多種形式的擔保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權行對原保函進行相應修改,并轉往有關臺帳業務部門。經評估不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中國銀行可不予受理。
4).中國銀行臺帳業務部門收到保函修改后,通知企業前來辦理手續,憑保函修改及《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聯系單》為企業變更臺帳,出具《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通知單》。
5).企業憑《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通知單》、保函修改正本和一聯副本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6).海關開出《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聯系單》80天后未收到《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通知單》的,原開具的《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聯系單》自動失效。
(6).當企業發生走私違規或欠稅等行為時海關的處置方法
1).當企業發生走私違規或欠稅等行為時,海關對企業欠繳的稅款及緩稅利息進行一次性強行扣劃。
2).海關開出索賠書、《稅款繳納扣劃通知書》、《海關XXX專用繳款書》,連同保函正本送達中國銀行臺帳業務部門進行索賠。若索賠書、《稅款繳納扣劃通知書》及《海關專用繳款書》中的企業名稱與保函的企業名稱不一致,海關應隨附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文件(復印件)。
3).中國銀行憑上述單證在海關填發《海關XXX專用繳款書》次日起、30日內(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順延)履行保函項下的賠付責任。中國銀行履行了保函項下賠付責任后,保函自行失效,同時,中國銀行依法進行追索。
(7).其它注意事項
1).凡拖欠中國銀行保函墊款未歸還的企業,中國銀行在其執行款還清以前,不再為該企業設立新的臺帳。
2).海關按規定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后,出具尾號為“99”的《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聯系單》。中國銀行憑《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聯系單》辦理核銷手續,收回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賠的除外),保函同時失效。
3).由于企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或補齊有關單證,或涉嫌走私違規行為正在接受海關調查等原因,保函需作展期的,按以下 辦法 處理:
①臺帳核銷期滿前20天內,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單》(格式見附件),通知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保函展期。
②企業應憑《稅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單》、保函修改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及時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保函展期。
③中國銀行收到企業的展期申請后,對企業資信及擔保情況進行評估,自行決定是否為企業辦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中國銀行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的,應在臺帳核銷期滿后20天之前辦妥展期手續,并送達海關,海關按展期后的保函辦理相應手續。如海關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銀行展期保函,海關按原保函有效期處理。
④企業申請保函展期,必須預交部分擔保金。延展不同期限需預交的擔保金比例如下(保函展期后有效期的最后20天仍為海關的索賠操作期):
申請展期30天,企業需預交至少30%(如保函開設時已預交部分擔保金,將不足部分補充即可,下同);申請展期60天,需預交至少50%;申請展期90天,需預交至少70%;申請展期120天,需預交至少80%;申請展期180天,需預交至少90%。
企業預交擔保金后,中國銀行可視情況對原保函項下以非稅款保證金形式落實擔保的相應部分預以置換。
企業可根據情況決定申請延展的期限。
⑤企業向海關報核后的保函展期只能辦理一次。如保函展期后再次到期,且合同仍未能核銷結案的,海關將按規定進行索賠,索賠款項作為稅款及緩稅利息繳入中央金庫,待核銷結案后,再根據結案情況確定是否退還繳入中央金庫的款項。海關索賠后,中國銀行按本 實施細則 第九條、第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⑥如企業預交100%的擔保金,保函有效期延展至海關臺帳核銷結案日,不影響企業開設新臺帳。
⑦中國銀行為經營加工貿易的單位或企業辦理保證金臺帳時,一份合同收取 100元手續費,以支付辦理手續所需的開支。經營加工貿易單位或企業為一份合同申請開設一筆臺帳,應向銀行交付一次手續費。銀行辦理同一份加工合同項下的臺帳變更或核銷手續時不再另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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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答案) (2009-09-14 09:49:42)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四) (2009-09-14 09:48:45)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三) (2009-09-14 09:46:43)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二) (2009-09-14 09:45:10) |
外貿會計實務考試試卷(5月)(一) (2009-09-14 09:4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