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中國入世,我們的第一反應往往是“進口車什么時候降價?進口商品會不會更便宜?”這沒有錯。但我們常常忽略一個事實:全球化中的中國不應只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還應是有競爭力的生產者。因此,對中國企業來說,重要的是正視現實,最大限度地利用規則為自己爭取利益。入世時刻,解讀曾經發生過的貿易糾紛,或許會對我們有所幫助。
柯達攻擊富士
案由
故事發生在一個極端的背景條件下,烏拉圭回合。日本對彩色和黑白膠卷的進口關稅承諾降到了零,即外國產品,如美國柯達進入日本市場已經不存在任何障礙。富士和柯達是世界上膠卷業的兩個霸主,在日本市場上,柯達每時每刻都在尋找機會擊敗對手。
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柯達很難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規則尋找打敗對手的突破點呢?柯達使用了GATT第23條1款。美國說日本并沒有違背WTO的某一特別的義務條款,日本實現了其在歷次回合中關于關稅減讓的承諾。但是,日本政府關于膠卷銷售的措施,卻使美國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中所作的關稅減讓而應帶來的好處正在喪失或減損,這一點違背了GATT第23條1款。
具體地說,美國指責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勵并促進了日本膠卷市場銷售體制從多種商標的大商場出售轉變到單一商標的專賣銷售,從而制約了進口膠卷的銷售能力,妨礙了柯達的市場開拓能力。
裁決
美國在該案中敗訴。WTO專家組認為,要確定某一情況在談判時是否可以預見,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這一情況是在談判前出現的還是在談判后出現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證明了在談判過程中,專賣銷售體制已經存在。
點評
這一案例說明,即使在零關稅下,企業依然需要像柯達那樣運用規則爭取市場,也能夠像富士那樣運用規則抵制沖擊。
美日汽車貿易戰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國政府單方面宣布,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301節、304節(即單邊報復制度的“301條款”),將對來自日本的豪華轎車征收100%的關稅。
日本車占有美國市場1/4的份額,而美國車僅占有日本市場1.5%的份額。在雙方的汽車零部件貿易中,美國則有128億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雖然同意談判解決汽車市場的開放問題,但實際上卻拒絕與美國進入談判程序。因此美國采用這樣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車商開放市場,而且要求日本市場應該具有相應的透明度和競爭性。
這涉及世界貿易中的一個原則問題:美國依據“301條款”進行報復的單邊性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多邊性是否相容?簡言之,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是否有權單方面作出制裁決定并實施制裁措施?
出于對美國單邊報復制度的不滿,1998年11月25日,歐盟根據WTO規定起訴了美國,認為“301條款”與WTO的相應規定不符,造成了歐盟利益喪失或受損,也損害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裁決
專家組最終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制裁措施,但“301條款”并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世貿組織的非成員國進行單方的制裁。
點評
中國入世后,雖然我們將來面對的貿易爭端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框架下獲得相應的解決,但也要注意諸如美國實施“301條款”這樣的單邊制裁行為對我們的危害。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據理力爭,聯合其他受到損害者共同提出申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的多邊機制維護中國的利益。
韓國酒稅案
案由
根據韓國酒稅法,韓國對國內燒酒征收35%的稅,而其他進口蒸餾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稅率是100%。歐共體和美國認為韓國違背GATT1947的第三條第2款,即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和韓國的傳統燒酒是否是相同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2款,只有在對相同產品征稅高于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產品,征收不同的稅是理所當然的。
在準備中,韓國律師特意向日本咨詢(日本曾有過類似的案件),什么樣的人適合作為該案的專家。日本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意義的建議。日本說,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類,專家本身應是飲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嘗出威士忌和燒酒的區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產品,可以從價格差價上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要貴12倍。按照反壟斷法的一般規則,存在如此巨大價格差距的兩種產品是不構成競爭性和替代性的(進而不是相同產品)。
韓國認為如果專家組中有一個具有反壟斷法背景的律師在,那將有助于從相同產品的認定上為此案打開缺口。韓國也從各個方面積極準備應訴材料。例如,在一本當時歐共體出版的《向韓國出口食品導讀》中發現了最為有力的證據。這本書中講述了燒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韓國注重了每個細節,例如,在聽證會上,韓國為了克服語言的困難,認真準備了書面材料,所有問題的回答均按書面材料進行。
裁決
很遺憾,這個案子最終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為本國以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了幫助。
點評
中國企業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務之急。
美國鋼鐵反傾銷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對美鋼鐵進口的迅猛增長,美國的鋼鐵公司就通過行業協會向美國政府表示了對于此種狀況的高度關注,要求進行反傾銷調查。美國鋼鐵學會為了能夠保證政府順利發起反傾銷調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詳細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鋼鐵危機有關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國國會。1999年1月5日,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交了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中,總統保證采取行動保護美國的鋼鐵業,并保證在以后避免這種進口增多現象的出現。美國政府還為了鋼鐵行業的利益去和俄羅斯進行談判,最后達成了協議。
點評
當國際貿易爭端發生時,企業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對簿公堂,而是先要通過國內行業組織、商會向政府游說,尋求支持。尤其學會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據,盡力開拓討價還價和斡旋妥協的談判空間。
美印羊毛織物摩擦
案由
美國強制實行了過渡性保護措施,從1995年4月18日開始限制進口印度的羊毛織物男工襯衣和女式襯衣。在措施實施以前,美國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張,進口羊毛織物男式襯衣和女式襯衣會對國內企業引起嚴重損害進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給世貿組織解決。
裁決
在審核事實之后,專家組發現,在認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時,美國沒有審查在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第六條中列出的全部經濟變數。在認定損害國內企業和增加進口之間因果關系時,必須把這些變數考慮進去。美國也沒有像條款要求的那樣審查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是不是顧客喜好變化或技術更新的結果。因而,專家組得出結論,美國實施臨時性保護措施,違背了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的義務。美國執行的專家組的決議,撤銷了過渡性保護措施。
點評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對進口紡織品和服裝進行歧視性限制的國家在10年期限內逐步取消限制,結束時間是2005年1月1日。雖然協議的目標是促進取消這些限制,但是允許進口國采勸過渡性的保護措施”限制進口,如果某些種類紡織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帶來了“嚴重損害的危險或構成了實際威脅”。協議的第六條陳述了經濟因素(例如,產量、生產率、產能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市場價格、利潤和投資方面的變化),在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損害時,這些因素都必須考慮進去。協議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術更新或顧客喜好的變化,此類保護措施不得強行實施。
美國石油歧視案
案由
1991年,美國環保局提出了對于國內和國外煉油商不同的標準,他們認為國外煉油商缺乏1990年檢測的、足以證明汽油質量的真實數據,只能通過一個“法令的底線”顯示他們汽油的質量。而國內煉油商可以通過3種可行方法制定“獨立的底線”。這一標準對外國煉油商采取了歧視政策,造成市場競爭的不均衡,從而引起一場貿易紛爭。
委內瑞拉在給WTO的訴狀中強調,美國石油標準違背了GATT中的最惠國待遇,因為它對從某一第三國(加拿大)進口的石油采用了“獨立底線”方案。同時,美國也違背了國民待遇,因為對美國國內石油公司采取了更優惠的待遇。
裁決
美國敗訴。
點評
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是WTO給予各成員的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傷害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就會引起貿易爭端。WTO多個案例都運用了這一原則,說明一個看似簡單易懂的原則卻含有著最豐富的內容。這就要求我們在關稅、政策、規則等各個層面進行調整,避免出問題。另一方面,我們還要學會“真正”運用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因為過去我們一不留神就給了外資許多優惠政策,這些“超國民待遇”當然不妥。
美國反果汁傾銷案
案由
1998年,美國企業訴中國果汁傾銷。接到美方的反傾銷訴訟時,中國湖濱果汁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山東省煙臺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魯果汁集團公司和陜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國內企業經過充分的準備欣然應訴。在應訴過程中,中國企業一方面對國際市場上傾銷價格的認定和技術處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國相關法律技術人才奇缺的情況下,特地聘請了具有25年反傾銷辦案經驗的美國資深律師為主辦律師來辦理此案。
裁決
經過艱難的應訴,美國國家貿易委員會作出最終裁決,對來自中國的濃縮蘋果汁增收51.74%的反傾銷稅,比起美國企業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說是大獲全勝了。
點評
面對世界各國對我國反傾銷訴訟濁浪滔天,中國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呢。
第一,要積極應訴。應訴是我們應對反傾銷的關鍵。正像打官司有原告和被告一樣,并不是誰是原告誰就有理,被告有申辯的權利,最終理在何方要服從法庭的裁決。
第二,該起訴,就起訴。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反傾銷是一柄雙刃劍,誰都可以利用它置對手于敗境。與國際社會對我國的反傾銷訴訟相比較,我國對外國產品提出反傾銷訴訟的比例太失平衡,獲勝的案例就更是鳳毛麟角了。在國際范圍內的反傾銷斗爭中,我們不能總是處于消極防御、被動挨打的地位。
第三,該應訴但不要盲目應訴。我們提倡積極應訴,就是說應訴就要有勝訴的把握,起碼要有勝訴的可能。這意味著在應訴之前要進行充分的準備,不顧自身的條件限制,倉促應訴是不可取的。
原產地認定案
案由
1886年美國在貿易的貝殼案中最早提出了關于產品原產地認定的思路。該案爭論的焦點是“進口的經清洗和磨光后的貝殼是否仍為貝殼制品”,如果是貝殼制品,按美國當時的法律應征收35%的從價稅;如果不是貝殼制品,則免征進口稅。
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最后認定“經清洗及磨光后的貝殼仍為貝殼。與貝殼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貝殼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稱、特征或用途的一項不同的新產品”。
點評
這一貝殼案對于原產地認定的思路對于后來國際貿易中貨物“原產地”的界定產生了重大影響。目前普遍接受的“原產地”定義是:經一個以上國家加工制造的產品的原產地,是對該產品施加最后一個實質性改變(形成了一種完全不同的名稱、特征或用途的新產品)的國家,而原產地原則的主要作用體現在關稅的征收上。假設有甲、乙兩國是WTO的成員國,丙國不是WTO成員。丙國生產的服裝對乙國出口,再將其出口到甲國,對這一交易甲國打算征收15%的關稅。假設甲國在WTO中的承諾關稅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國違背WTO的承諾或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服裝產于丙國,而它不是WTO成員國,不受WTO規則的約束和保護。
我國在原產地問題上的規定,隨著進出口的增加,也在從無到有,不斷完善。但是我國的原產地規則存在很多問題,標準還沒有完全和WTO及國際慣例接軌,可作性差,在國際貿易中保護本國產業的作用不強。我國進入WTO之后,應盡快完善原產地原則,不但大的框架要改進,甚至對某一種產品的特別規定都要完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關稅的正常征收和對國內企業的適當保護?傊粋原則,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運用原產地原則。
知識產權保護案
案由
印度在獨立以后的相當一段時間內,90%以上的印度制藥業市場份額和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外國公司手中。為了培育民族醫藥業,維護國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進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專利法第五節確認了程序專利(給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藥物的程序以專利),但并未確認產品專利(給予產品自身以專利),即對于食品、藥品的物質不授予專利,僅對制造方法授予專利。
1994年,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討簽署《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時候,印度醫藥界就對TRIPS的影響進行了評估。印度藥品制造商協會1994年稱TRIPS協定將導致藥品價格上漲5到20倍。但印度政府還是簽署了這份協議,主要是權衡考慮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它協議還是有利于印度利益。與此同時,印度也意識到1970年的專利法必須進行調整,由于當時議會休會,總統便頒布《1994年專利(修訂)條例》,以臨時適應TRIPS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臨時適用的行政條例到期失效,永久條例又因議會被解散而沒有建立起來,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與發達國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協議后,印度政府在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的調整上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印度應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來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卻面對消費者、民族工業的強烈反對。最后印度政府因為沒有及時調整國內政策而被歐美告到了世界貿易組織。
裁決
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TRIPS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點評
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例,表明了面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發展中國家的兩難:一方面,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內的法律與世貿組織的規則必須一致,這是成員的基本義務。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規的變革和政策的調整又會影響到國內某些利益。印度前總理英迪拉?甘地曾經講過:“醫療發明將不設專利權,生死之間不能牟利!碑敃r印度擔心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和產品價格的上升會提高藥品的成本,使得窮人無法承擔就醫的費用。
但有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惜將其與國際貿易結合、掛鉤,對于違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進行交叉報復。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只用了十幾年,就走完了一些國家幾十年要走的路。但必須看到,這個體系和WTO的沖突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入世后中國同樣面臨如何調整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問題。不能否認,我們在做調整的時候,經濟上在不同層面或不同行業將因此受到負面影響。但最為明智的選擇是在加入WTO之際及時調整相關立法,使制度層面的沖突降低到最校動物保護案
案由
海龜是被70年代《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入最高級別保護的瀕危珍稀動物。以往,海洋拖網捕蝦作業中對海龜的誤殺是這一珍稀動物生存的最大威脅。為了保護珍稀的海龜,美國國會在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法案》中將各種占有、加工、加害為海洋拖網捕蝦所誤害的海龜視為非法。1989年美國在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動其他國家使用既能夠提升海蝦捕獲量,又能使誤入捕蝦網的海龜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龜排離器(TED)的條款(609條款)。該條款的含義是,推動其他國家使用TED提高海龜的保護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內,如果某國的捕蝦網上沒有使用海龜排離器,或沒有達到美國保護海龜的標準,美國將禁止從該國進口捕獲的野生蝦及蝦類制品。1996年美國又將這一禁止擴大到一切國家,由此引發了貿易爭議,20多個國家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或作為第三方介入。申訴方認為,美國立法保護海龜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國家沒有類似立法,美國便禁止從這些國家進口捕獲的野生蝦類產品,屬于國內法律域外適用的單邊行為,危害了多邊自由貿易的原則,并給其他國家造成了損失。
裁決
貿易爭議解決機構成立的專家組拒絕了世界許多動物保護與環保組織提供的佐證意見(協助報告),判定美國敗訴,其609條款違背了世界自由貿易原則,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護可耗竭天然資源”的條款而例外,必須予以修改。經美國上訴,1998年10月,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并未同意專家組的意見,認為專家組不能拒絕其他國際組織的協助報告,美國援引“可耗竭天然資源”的條款成立,但在執行中存在著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過于武斷,違背了GATT的精神。
點評
這個案例的關鍵是,美國采用貿易交叉制裁來強化環境保護是否合法,而問題的另一方面是保護環境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貿易壁壘形式。
今天,國人都知道維護世界貿易的自由化是世貿組織的重要任務,世界貿易組織就是維護自由貿易優先、反對成員國采取單方面的貿易限制措施來達到貿易之外的政策目標。為了達到其政策目標,WTO制約著許多領域,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向更多的領域擴展,環境與貿易問題就是其中的一個新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