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稅(Custom Duties;Tariff):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商征收的稅收。
2.進口稅(Import Duties):是進口國家海關在外國商品輸入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關稅。這種進口稅在外國貨物直接進入關境時征收,或者外國貨物由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海關保稅倉庫區等提出運往進口國的國內市場銷售,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征收。
3.出口稅(Export Duties):是出口國國家海關對本國產品輸出國外時,對本國出口商所征收的關稅。目前大多數國家對絕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稅,因為征收出口稅勢必提高本國出口商品在國外市場上的銷售價格、降低商品競爭力,不利于擴大出口。
4.過境稅(Transit Duties):又稱通過稅。它是一國對于通過其關境的外國貨物所征收的關稅。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都不再征收此稅。
5.進口附加稅(Import Surtaxes):進口國家對進口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關稅外,有時根據某種目的與需要再加征的額外進口稅。
進口附加稅通常是一種特定的臨時性措施。其目的主有: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抵制外國商品的低價傾銷;對國外某個國家實行歧視或報復等。因此,進口附加稅也稱特別關稅。
6.差價稅(Variable levy):又稱差額稅。當某種本國生產的產品國內價格高于同類進口商品價格時,為了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力,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按國內市場與進口價格之間的差額征收關稅,就稱差價稅。由于差價稅是隨著國內外價格差額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它是一種滑動關稅(Siding Duty)。
歐盟為實現共同農業政策,對進口的農畜產品征收差價稅。
7.指針價格(Target Price):是由歐盟委員會對有關谷物以歐盟市場內部生產效率最低而價格最高的內地中心市場的價格為準,而制訂的價格。這種價格一般比世界市場的價格高。
8.門檻價格(Threshold price):即從“指針價格”中扣除把有關谷物從進口港運到內地中心市場所支付一切開支的余額。這種價格是差價稅估價的基礎。
9.特惠稅(Preferential Duties):是指對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給予的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但它不適用于從非優惠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稅開始于宗主國和殖民地附屬國之間的貿易,如英聯邦特惠稅。二戰以后,西歐共同市場與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一些發展中國家之間通過簽署的洛美協議也實行特惠稅。
10.普遍優惠制關稅(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mnces,GSP):簡稱普惠制。它是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在1968年通過的一個決議。該決議規定發達國家承諾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商品,特別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優惠關稅待遇,這種關稅稱為普惠稅。
11.預定限額(Priori Limitation):是普惠制中對給惠國保護措施的規定之一。即對受惠商品預先規定進口限額,超過限額的進口按規定征收最惠國稅率。
12.競爭需要標準(Competitive Need Criteria):是普惠制中給惠國保護措施的規定之一。即對來自受惠國的某種商品,如超過當年所規定的進口額度,則取消下年度該種商品的關稅優惠待遇。
13.免責條款(Escape Clause):又稱例外條款。是普惠制中給惠國保護措施的規定之一。即當受惠國商品的進口量增加到對其本國同類產品或有競爭關系的商品的生產者造成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害時,給惠國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關稅優惠待遇的權利。
14.畢業條款(Graduation Clause):是普惠制中給受惠國保護措施的規定之一。即當受惠國或地區的某項產品或其經濟發展到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場上顯示出較強的競爭力時,則取消該項產品或全部產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資格,稱之為“畢業”。這項條款按適用范圍的不同,可分為“產品畢業”和“國家畢業”。前者指取消從受惠國或地區進口的部分產品的關稅優惠待遇;后者指取消從受惠國或地區進口的全部產品的關稅優惠待遇,即取消其受惠國或地區的資格。
15.反傾銷稅(Anti―dumpling Duty):是對實行商品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進口商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行傾銷,并對進口國的同類產品造成重大損害是構成征收反傾銷稅的重要條件。反傾銷稅的稅額一般以傾銷差價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傾銷,保護本國工業與市場。從本質上講,征收反傾銷稅是反不正當競爭的一種措施。
16.正常價格:是指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如果沒有這種國內價格,則是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或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和利潤。
17.反補貼稅(Countervailing):又稱抵消稅或補償稅,是對于直接或間接地接受獎金或補貼的外國商品進口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并使進口國生產的同類產品遭受重大損害是構成征收把補貼稅的重要條件。反補貼稅的稅額一般按“補貼數額”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國對該商品所做補貼的鼓勵作用。
18.保護關稅(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護本國工業或農業發展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關稅。保護關稅稅率要高,越高越能起到保護作用。有時稅率高達100%以上,等于禁止進口,稱為禁止關稅(ProhibitedDuty)。
19.財政關稅(Revenue Tariff):又稱收入關稅,是指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關稅。為了達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對進口商品征收財政性關稅時,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征稅的進口貨物必須是國內不能生產或無代用的商品,以避免對國內市場形成沖擊;②征稅的進口貨物在國內必須有大量消費;③關稅稅率必須適中,否則達不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
20.從量稅(Specific Duties):是以商品的重量、數量、容量、長度和面積等計量單位為標準計征的關稅。
從量稅額二商品重量x每單位從量稅
21.從價稅(Ad VaLOREm Duties):是以進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計征一定比率的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其計算公式為:
從價稅率=商品總值x從價稅率
22.混合稅(Mixed or Compound Duties):又稱復合稅,是對某種進口商品采用從量稅和從價稅同時征收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混合稅額=從量稅額+從價稅額
混合稅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稅,另一種是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稅。
23.選擇稅(Altemative Duties):是對于一種進口商品同時訂有從價稅和從量稅兩種稅率,在征稅時選擇其稅額較高的一種征稅。但有時為了鼓勵某種商品的進口也會選擇其中稅額較低的征收。
24.海關稅則(Customs Tariff):又稱關稅稅則,是一國對進出口商品計征關稅的規章和對進出口應稅與免稅商品加以系統分類的一覽表。海關憑以征收關稅,是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海關稅則一般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海關課征關稅的規章條例及說明;另一部分是關稅稅率表。
25.《協調制度》(Harmonizes System,縮寫為HS):是《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簡稱。它是一個新型的、系統的、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體系。它除了用于海關稅則和貿易統計外,對運輸商品的計費與統計、計算資料傳遞、國際貿易單證簡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體系。我國海關稅則目錄就是在《協調制度》的基礎上制定的。
26.自主稅則(Autonomous Tariff):又稱國定稅則,是指一國立法機構根據關稅自主原則單獨制定而不受對外簽訂的貿易條約或協議約束的一種稅率。
27.協議稅則(Conventional Tariff):協議稅則是指――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通過貿易與關稅談判,以貿易條約或協議的方式確定的關稅稅率這種稅則是在本國原有的國定稅則以外,另行規定的一種稅率。它是兩國通過關稅減讓談判的結果,因此要比國定稅率低。
28.關稅水平:是指一國的平均進口稅率。
29.名義關稅(Nominal Tariff):也稱名義保護率。是指某種進口商品進入該國關境時,海關根據海關稅則所征收的關稅稅率,在其它條件相同和不變的條件下,名義關稅稅率越高,對本國同類產品的保護程度也越高。
30.有效關稅保護率:也稱有效關稅。是指對某個工業每單位產品“增值”部分的從價稅,它代表著關稅對本國同類產品的真正有效的保護程度。用公式表示為:
有效關稅保護率 E=T/V
式中 T――進口商品的名義關稅;
V――進口商品在進口國該行業中的增值比率。
如果進口國原料不足,需進口原料生產該進口商品,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原料的名義關稅水平和進口原料在最終成品中所占有的比率就直接影響著有效關稅水平,其計算公式為:
E=(T-Pt)/(1-P)
式中 E――有效關稅保護率;
T――進口最終商品的名義關稅稅率;
t――進口原材料的名義關稅;
P――原材料價格在最終成品中所占的比重。
31.進口配額制(1mport Quotas System):又稱進口限額制。是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如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或金額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規定的時限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不準進口,或者征收更高的關稅或罰款后才能進口。它是――國實行進口數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進口配額制主要有兩種形式,即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
32.絕對配額(Absolute Quotas):絕對配額是在一定時期,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規定一個最高額數,達到這個額數后,便不準進口。這種進口配額在實施中,又有全球配額和國別配額兩種形式。
33.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關稅配額是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不加限制,而對在一定時期內,在規定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給予低稅、減稅或免稅待遇;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則征收較高的關稅,或征收附加稅或罰款。關稅配額按商品進口來源可分為全球配額和國別配額兩種。按征收關稅的目的,又可分為優惠關稅配額和非優惠關稅配額兩種類型。
34.全球配額(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全球配額是屬于世界范圍內的絕對配額,對于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一律適用。主管當局通常按進口商的申請先后或過去某一時期的實際進口額批給一定的額度,直至總配額發放完為止,超過總配額就不準進口。
35.國別配額(Country Quotas):國別配額是在總配額內按國別或地區分配給固定的配額,超過規定的配額便不準進口。為了區分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品,在進口商品時進口商必須提交原產地證明書。實行國別配額可以使進口國家根據它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關系分配給予不同的額度。一般來說,國別配額可以分為自主配額和協議配額兩種。
36.自主配額(Autonomous Quotas):又稱單方面配額,是由進口國家完全自主的、單方面強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某種商品的配額。這種配額不需征求輸出國家的同意。
37.協議配額(Agreement Quotas):又稱雙邊配額。是由進口國家和出口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之間協商確定的配額。如協議配額是由雙方政府協議訂立的,一般需要在進口商或出口商中進行分配;如果配額是雙邊的民間團體達成的,應事先獲得政府許可,方可執行。
38. “自動”出口配額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稱“自動”限制出口,也是一種限制進口手段。所謂“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 “自動”規定某…‘時期內(一般為3~5年)某些商品對該國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額內自行控制出口,超過配額即禁止出口。就對出口國而言, “自動”出口配額帶有明顯的強制性。進口國家往往以商品大量進口使其有關工業部門受到嚴重損害,造成所謂“市場混亂”為由,要求有關國家的出口實行“有秩序的增長”, 自動限制商品出口,否則就單方面強制限制進口。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出口國家不得不被迫實行“自動”出口限制。
“自動”出口配額制有兩種形式,即非協議“自動”出口配額和協議的“自動”出口配額。前者為不受國際協議的約束,而是由出口國迫于來自進口國方面的壓力,自行單方面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后者為進出口雙方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議”或“有秩序的銷售協議”來規定出口商品的配額。
39.配額水平(Quota Level):是指協議有效期內各年度“自動”出口限額。
40.限額的融通:是指協議各種自限商品限額相互融通使用的權限,主要分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 .
41.水平融通:是指在同一年度內組與組之間、項與項之間在一定百分率內互通使用的權限。在協議中通常規定替換率,即某組或某項的配額撥給另一組或另一項的使用率。協議所規定的替換率一般較低,而且各類不同,一般在1%-15%之間,有的品種甚至禁止調用,以達到嚴格限制出口的目的。
42.垂直融通:是指上下年度內組與組之間、項與項之間的留用額(Cally―over)和頂用額(Carty―in)。前者又稱留用權,即當年未用完的配額撥入下年度使用的額度或權限。后者又稱預用權,即當年配額不足而預先使用下年度的額度或權限。
43.進口許可證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
從進口許可證與進口配額的關系上看,進口許可證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國家有關機構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配額,然后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對于每一筆進口貨發給進口商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進口許可證。另一種為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許可證不與進口配額相結合。一些國家的政府機構往往預先不公布進口配額,頒發有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只是在個別考慮的基礎上進行。由于它是個別考慮的,沒有公開的標準,因而往往能起到更大的限制進口的作用。
從進口商品有無限制上看,進口許可證一般又分為兩種。一種為公開一般許可證(Open General Licence),又稱公開進口許可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它對進口國別或地區沒有限制,凡列明屬于公開一般許可證的商品,進口商只要填寫公開一般許可證后,即可獲準進口。因此屬于這類許可證的商品實際上是“自由進口”的商品。另一種為特種許可證(Specific Licence),又稱非自動進口許可證,進口商必須向政府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政府有關當局的批準后才能進口。這種許可證多數都指定進口國別或地區,為區別這兩種許可證所進口的商品,有關當局通常定期分別公布有關的商品項目并根據需要隨時進行調整。
44.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實行限制來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價的一種制度。在外匯管制下,出口商必須把他們出口所得到的外匯收入按官定匯率賣給外匯管制機關;進口商也必須在外匯管制機關按官定的匯價申請購買外匯,本國貨幣的攜帶出入國境也要受到嚴格的限制等。這樣,國家的有關政府機構就可以通過確定官定匯價、集中外匯收入和批匯的辦法,控制外匯供應數量,來達到限制進口商品品種、數量和進口國別的目的。從形式上分為數量性外匯管制和成本性外匯管制。
45.數量性外匯管制:所謂數量性外匯管制,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分配,旨在集中外匯收入,控制外匯支出,實行外匯分配,以達到限制進口商品品種、數量和國別的目的。一些國家實行數量性外匯管制時,往往規定進口商必須獲得進口許可證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匯。
46.成本性外匯管制:所謂成本性外匯管制,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度,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間接影響不同商品的進出口。
47.復匯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所謂復匯率制,是指一國貨幣的對外匯率不只有一個,而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匯率。其目的是利用匯率的差別來限制和鼓勵商品進口或出口。各國的復匯率制不盡相同,但主要原則大致相似。
(1)在進口方面:①對于國內需要而又供應不足或不生產的重要原料、機器設備和生活必需品,適用較為優惠的匯率。②對于國內可以大量供應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機器設備適用一般的匯率。③對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只適用最不利的匯率。
(2)在出口方面:①對于缺乏國際競爭力但又要擴大出口的某些出口商品,給予較為優惠的匯率。②對于其它一般商品出口適用一般匯率。
48.混合性外匯管制:所謂混合性外匯管制,是指同時采取數量性和成本性外匯管制,對外匯實行更為嚴格的控制,以影響商品進出口。
49.進口和出口國家壟斷:進口和出口國家壟斷,是指在對外貿易中,對某些或全部商品的進口規定由國家機構直接經營,或者是把商品的進口或出口的專營權給予某些壟斷組織。發達國家進出口國家壟斷經營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煙酒、農產品、和武器。
50.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m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國家制定法令,規定政府機構在采購時要優先購買本國產品的做法。
51.國內稅(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國的國境內,對生產、銷售、使用或消費的商品所應支付的捐稅,一些國家往往采取國內稅制度直接或間接地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口。這是一種比關稅更靈活、更易于偽裝的貿易政策手段。
52.進口最低限價制(Minimum Price):有些國家采用所謂最低限價的方法來限制進口。最低限價就是一國政府規定某種進口商品的最低價格,凡進口貨價低于規定最低價格則征收進口附加稅或禁止進口以達到限制低價商品進口的目的。
啟動價格制。在70年代,美國為了抵制歐洲國家和日本等的低價鋼材和鋼制品進口,對這些產品進口實行所謂“啟動價格制” (Trigger Price Mechanism―TPM)。這也是一種進口最低限價制。這種價格以當時世界上效率最高的鋼材生產者的生產成本為基礎計算出來的最低限價,如進口該種產品價格低于啟動價格,進口商必須對價格進行調整,否則,將征收傾銷稅。
53.進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稱存款制。在這種制度下,進口商在進口商品時,必須預先按進口金額的一定比率和規定的時間,在指定銀行無息存入一筆現金,才能進口。這樣就增加了進口商的資金負擔,影響了資金流轉,從而起到了限制進口的作用。
54.專斷的海關估價制:海關為了征收關稅,確定進口商品價格的制度為海關估價制度。有些國家根據某些特殊規定,提高某些進口貨的海關估價,來增加進口貨的關稅負擔,阻礙商品進口,就成為專斷的海關估價。
55.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為了限制進口所規定的復雜苛刻的技術標準(Technical Standard)、衛生檢疫規定(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以及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 (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這些標準和規定往往以維護、生產、消費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有些規定十分復雜,而且經常變化,往往使外國產品難以適應,從而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
56.出口信貸(Export Credit):是指一個國家為鼓勵商品出口,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通過銀行對本國出口廠商或國外進口商提供的貸款。它是一國的出口廠商利用本國銀行的貸款擴大商品出口,特別是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商品,如成套設備、船舶等出口的一種重要手段。
57.賣方信貸(Supplier's Credit):它是出口方銀行向本國出口廠商(即賣方)提供貸款。這種貸款協議由出口廠商與銀行之間簽訂。賣方信貸通常用于機械設備、船舶等出口。
58.買方信貸(Buyer' Credit):它是出口方銀行直接向外國進口廠商(即買方)或進口方銀行提供的貸款。其附帶條件就是公共貸款必須用于購買債權國的商品,因而起到促進商品出口的作用,這就是約束性貸款。
59.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就是國家為了擴大,對于本國出口廠商或商業銀行向外國進口廠商或銀行提供的信貸,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出面擔保,當外國債務人拒絕付款時,這個國家機構即按照承保的數額給予補償。
60.福費廷(Foffaiting):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生產設備的貿易中,出口商把經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五六年的遠期匯票,無追索權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或大型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現金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
61.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ies):又稱出口津貼,是一國政府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價格,加強出口商品在國外市場上的競爭力,在出口某種商品時給予出口廠商的現金補貼或財政上的優惠待遇。
出口補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直接補貼(Diiect Subsidies)。是指出口某種商品時,直接付給出口廠商的現金補貼。(2)間接補貼(Indirect Subsidies)。是指政府對某種出口商品給予財政上的優惠。如政府退還或減免出口商品的直接稅,超額退還間接稅、提供比在國內銷售貨物更優惠的運費等。
62.商品傾銷(Dumping):是資本主義的大企業在控制國內市場的條件下,以國內市場的價格,甚至低于商品生產成本的價格,在國外市場拋售商品,打擊競爭者占領市場。
63.偶然性傾銷(Sporadic Dumping):這種傾銷通常是因為銷售旺季已過,或因公司改營其它業務,在國內市場上不能售出“剩余貨物”,而以傾銷方式在國外市場拋售。這種傾銷對進口國的同類生產當然會造成不利影響,但由于時間短暫,進口國家通常較少采用反傾銷措施。
64.間歇性或掠奪性傾銷(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這種傾銷的方法,是以低于國內價格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在某一國外市場上傾銷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毀了大部分競爭對手,壟斷了這個市場之后,再提高價格。這種傾銷的目的是占領、壟斷和掠奪國外市場,獲取高額利潤。具體來說,有的是為了打垮競爭對手,以擴大和壟斷其產品銷路;有的是為阻礙當地同類產品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和發展,以繼續在當地市場維持其壟斷地位;有的是為了在國外建立和壟斷新產品和銷售市場等等。這種傾銷嚴重損害了進口國家的利益,因而,許多國家都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等措施進行抵制。
65.長期傾銷(Long―run Dumping):這種傾銷是長期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國外市場出售商品。這種傾銷具有長期性,其出口價格至少應高于邊際成本,否則貨物出口增長將長期虧損。因此,傾銷者往往采用“規模經濟”,擴大生產以降低成本。有的出口廠商還可通過獲取本國政府的出口補貼來進行這種傾銷。
歷.外匯傾銷(Exchange Dumping):是出口企業利用本國貨幣對外貶值的機會,爭奪國外市場的特殊手段。當一國貨幣貶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價格降低,提高了該商品的競爭能力,從而擴大了出口。
67.外匯分紅:外匯分紅是指政府允許出口廠商從其所得的出口外匯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匯用于進口,鼓勵其出口積極性。
68.出口獎勵證制:政府對出口商出口某種商品后發給一種獎勵證,持有該證可以進口一定數量的外國商品,或將該證在市場上自由轉讓或出售,從中獲利。
69.進出口連鎖制:政府規定進出口商必須履行一定的出口義務方可獲得一定的進口權利。通過進出口聯系的辦法,達到有進有出,以進帶出,或以出許進的方式,擴大出口。
70.經濟特區:經濟特區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其關境以外所劃出的一定范圍內,建筑或擴建碼頭、倉庫、廠房等基礎設施和實行免除關稅等優惠待遇,吸引外國企業從事貿易與加工工業等業務活動的區域。建立經濟特區的目的是促進對外貿易發展,鼓勵貿易和出口加工貿易,繁榮本地區和鄰近地區的經濟,增加財政收入和外匯收入。
71. 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自由港(Free Port)也稱自由口岸。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也有的稱為對外貿易區、自由區、工商業自由貿易區等。無論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都是劃在關境以外,對進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關稅,并且準許在港內區內開展商品自由儲存、展覽、拆散、改裝、重新包裝、整理、加工和制造等業務活動,以便于本地區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和外匯收入。
72.保稅區(Bonded Area):又稱保稅倉庫區,是海關所設置的或經海關批準注冊的,受海關監督的特定地區和倉庫,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內,可以暫時不繳納進口稅;如再出口,不繳納出口稅;如要運進所在國的國內市場,則需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進口稅;運入區內的外國商品可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稅區還允許在區內經營金融、保險、房地產、展銷和旅游等業務。因此許多國家對保稅區的規定與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的規定基本相同,起到了類似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的作用。
73.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出口加工區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其港口或鄰近港口、國際機場的地方,劃出一定的范圍,新建和擴建碼頭、車站、道路、倉庫和廠房等基礎設施以及提供免稅等優惠待遇,鼓勵外國企業在區內投資設廠,生產以出口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區域。出口加工區的類型主要有綜合性出口加工區(即區內可以經營多種出口加工工業)和專業性出口加工區(即在區內只準經營某種特定的出口加工產品)。
74.自由邊境區(Free Perimeter):過去也稱自由貿易區,這種設置僅見于拉丁美洲少數國家。一般設在本國的一個省或幾個省的邊境地區。對于在區內使用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和消費品可以免稅或減稅進口,如從區內轉運到本國其它地區出售,則須照章納稅。外國貨物可在區內從事儲存、展覽、混合、包裝、加工和制造等業務,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國投資開發邊境地區的經濟。
75.過境區(Transit Zone):是沿海國家為了便利鄰國的進出口貨運,開辟某些海港、河港或邊境城市作為貨物過境區,過境區對過境貨物簡化通關手續,免征關稅或只征小額的過境費用。過境貨物一般可在過境區內作短期儲存、重新包裝,但不得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