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但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條款意味著,今后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轉讓價格將按市場定價原則確定,將改變過去以每股凈資產值為基礎的定價機制。
《轉讓辦法》規定:為確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原則上應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轉讓辦法》還要求,國有股東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對于一些特殊情況,《轉讓辦法》指出,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國有及控股企業為實施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針對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現象,《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變動方案實施前,將產權變動方案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中所涉及的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價值確定應按照《轉讓辦法》中關于協議轉讓的定價原則執行。
《轉讓辦法》要求,除以下3種情況外,轉讓行為都需要經過國資委審批。這3種情況分別是,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轉讓辦法》適用于除國有金融企業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行為。該辦法已經在7月1日正式實施。(上海證券報 李雁爭 2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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