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險業會計信息失真和公司財會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較突出,成為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的現實風險。早在去年6月,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管人員基本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于11月起草《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并于今年1月發布了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規定,首席財務官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曾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論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規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擔任首席財務官。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設立首席財務官職位。保監會依法對首席財務官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首席財務官的職責和權利,首席財務官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
首席財務官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財務管理、負責或參與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參與戰略規劃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審核和簽署對外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保監會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對比《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管理規定》和《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兩部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可以發現,前者刪除了后者文件第十二條規定的“首席財務官在管理層的經營決策會議上,對其職責范圍內所負責的決策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據了解,在起草《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過程中,曾有人提出,如果強制要求首席財務官對所負責的事項有一票否決權,可能會涉及干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導致首席財務官和總經理的履職產生交叉或沖突,影響公司的運營效率。不過,由于考慮到一票否決權有利于保證首席財務官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和完整,因此在《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保留了此項規定。時隔半年,在《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管理規定》中,此規定卻未予保留。
(第一財經日報 俞燕 2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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