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國務院國資委對外發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管理人員因違規操作,在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決策及資產轉讓、收購、改組等環節造成資產損失的追究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這是國資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中央企業資產損失需要向負責人追究責任。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研室主任謝魯江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暫行辦法》是調整國家股東、企業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三者之間關系的一份規范性文件,是國家股東股權意識覺醒的標志。
專家指出,《暫行辦法》定義的各種資產損失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經營方面,如企業產、購、銷三個環節可能出現的資產損失;二是戰略方面,如企業投資決策、收購改組、資產轉讓等形成的資產損失;三是金融方面,如各種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造成的投機損失。
目前正值新一輪電信重組,中國鐵通并入中國移動、中國電信收購中國聯通CDMA網絡和業務、中國聯通GSM資產與中國網通合并、中國電信收購中國衛通基礎電信業務相關事宜,相關企業的股權置換以及今后的金融投資活動都將受到《暫行辦法》約束。另據記者了解,此前已有不少專家呼吁國家注意電信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
醞釀時間長達三年
“由于企業經營狀況復雜,有些不合規的經營行為未觸及法律界定的瀆職罪范疇,但也應該有相應的懲戒措施。”對于《暫行辦法》的出臺背景,一位業內專家在接受采訪時如是總結。
據了解,在《暫行辦法》的準備過程中,國資委總結“中航油陳久霖事件”、“三九集團趙新先事件”等幾起案件的經驗,數易其稿,“修改多達二三十次”。由于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認定涉及企業決策、經營狀況等眾多環節,國資委曾向央企資產部、財務部和法律部廣泛征求意見,并多次召開座談會,醞釀時間長達3年多。
“央企負責人的業績傳統上由政府評價,這些負責人一定程度上并不承擔經營風險,不占有經營收入,這就決定了他們不會像真正的企業家那樣,對企業的盈利與虧損負有全部責任。”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部長趙曉談到此次國資委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時表示,過去央企業績考核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負責人推卸了原本應屬于他們的責任,未來央企如遇到經營損失,相關責任人將難辭其咎。
根據《暫行辦法》,國資委對央企資產損失按金額和程度將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等4個等級,當企業發生這4類資產損失時,對直接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將處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規范決策、經營責任
針對正在進行的包括電信重組在內的央企重組,《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違規轉(受)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擅自主導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機構,確定轉讓、收購價格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以及干預或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鑒證結果不實;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等行為,都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暫行辦法》還對電信央企經營領域產、購、銷等環節提出明確要求。以企業采購為例,上述所及的業內專家介紹,包括電信企業在內的央企普遍缺乏科學、統一的采購體系,一些廣泛存在的采購現象不僅危害著央企自身發展,而且影響著電信行業的整體發展,按照《暫行辦法》,在今后的采購活動中,相關企業未能按照規定進行招標、采購標的,采購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明顯偏差的,虛報、瞞報物資采購價格的,都將被追究責任。
金融投資需理性回歸
采訪中,專家普遍表示期待主管部門厲行《暫行辦法》,使電信行業在重組之后進入更加健康的發展軌道。
《暫行辦法》還針對央企違規投資、理財造成的企業資產損失明確了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某券商分析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將遏制央企的盲目投機行為,促使央企理性投資。
該分析師介紹,包括電信行業在內的各個領域的央企資金雄厚,存在很大的投資沖動,但相關企業在投資資金的使用方面缺乏規范,出現了一些央企人士將資金拆借給券商牟利,或以委托理財的名義使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甚至擅自挪用資金炒股的現象,這些行為很容易造成難以挽回的國有資產流失。《暫行辦法》將從制度上厘清央企在金融投資方面的責任界限,并通過嚴厲的懲罰措施規范央企的投資理財行為。
(通信世界周刊 李正豪 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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