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會計證《財經法規》考試重點:會計核算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1)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合法、可靠的憑證,并據此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會計工作的生命線: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
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便于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經濟活動情況。
2.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即以假充真。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憑證。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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