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
湖州市財政局關于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3號)、《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2013〕28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浙財會〔2013〕5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二、換證時間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我市自2014年3月1日起開始換證。
2.為確保換證工作有序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證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的,均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換證;發證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換證。換發的新證有效期自換證之日起計算,6年內有效。
三、換證程序
1.換證前,持證人員請登錄浙江會計報名網站(kjbm.)查閱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第(六)項內容,如有變化的,請及時準備變更事項的相關有效資料,在換證時一并提供。
2.換證時,持證人員應填寫《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表格可在湖州財稅網(csj./)自行下載,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3.換證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有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需在單位意見欄加蓋公章;
(2)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有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工作單位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單位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5)換證時,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已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換證方法
湖州市級換證采取條塊結合、分階段進行,并采用先收取舊證、后制證、再發證的方式。具體如下:
1.金融、保險機構持證人員采用單位集中收取,分批到湖州市財政局會計處換發新證,時間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
2.有主管部門持證人員、行政事業單位持證人員采用單位集中收取,分批到湖州市財政局會計處換發新證,時間為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
3.各直屬單位、省屬在湖各有關單位持證人員采用單位集中收取,分批到湖州市財政局會計處換發新證,時間為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
4.市級所屬無單位持證人員、在湖高校持證學生,根據從業資格證書發證時間,分時段湖州市財政局會計處或湖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財政窗口換發新證,其中:2005年及以前發證的,換證時間為2014年3月1日—2014年10月;2006年發證的,換證時間為2014年11月—2015年4月; 2007年發證的,換證時間為2015年5月—2015年8月;2008年發證的,換證時間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009年發證的,換證時間為2016年1月—2016年4月;2010年發證的,換證時間為2016年5月—2016年8月;
5、換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6、換證具體地址:
湖州市財政局會計處:湖州市龍王山路518號
湖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湖州市紅旗路99號
五、相關說明
1.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并已到換證期限的,必須先辦理換證手續后再辦理調轉手續。外地調入的已到換證期限而未在調出地辦理換證手續的,在辦理調入時一并辦理換證手續。
2.根據《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持證人員換證時,必須完成以前年度會計繼續教育”,凡換證前6年內有未完成年度繼續教育的,必須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補齊后方可換證。
3.委托他人代辦換證手續的,除需攜帶相關換證資料外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毀損按規定補辦的,不作換證處理。
湖州市財政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