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做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單位:
為做好我省2011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增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針對性,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質量,促進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字〔2007〕3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的對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繼續教育的形式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網絡教育與面授教育雙軌并行的形式,會計人員可按照注冊地財政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自主選擇。
鼓勵省級主管部門和大型企業舉辦本系統、本單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
三、繼續教育的內容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由省財政廳確定;中級、初級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省財政廳在網絡繼續教育系統中予以推薦,由各市財政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
省級主管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舉辦本系統、本單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培訓內容,由舉辦單位確定,連同培訓計劃一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組織實施,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一般由注冊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省級單位舉辦的系統繼續教育培訓,各地財政部門應予認可。
1.高級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組織、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實施,請各市財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報名等工作;中、初級會計人員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2.注冊在省財政廳或由省財政廳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非注冊人員,可參加網絡繼續教育,也可參加省財政廳認可的培訓機構的面授教育或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系統培訓。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一律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補繼續教育課時(網址:http//kjzj.)。
五、培訓機構
1.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相關條件的培訓機構,應將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由同級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省級培訓機構應于2011年5月30日前報省財政廳會計處。
2.省級主管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舉辦本系統、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應符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在培訓實施前將培訓計劃報省財政廳備案。
六、繼續教育情況的登記
1.參加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的人員,完成規定的學時,并通過考核,其繼續教育情況將自動登記到浙江省會計人員管理系統。
2.參加其他形式繼續教育的人員,其繼續教育情況由培訓單位協助同級財政部門,登記到浙江省會計人員管理系統。
3.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人員,或參加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在職學習當年成績合格的人員,視同完成當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人員憑相關證明材料,到注冊地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七、培訓時間
2011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
八、督促檢查
1.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和檢查,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相關財政部門應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2.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承辦機構的管理,檢查考核其辦學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其提高教學管理水平和培訓質量。發現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承辦資格。
浙江省財政廳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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