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證券評估機構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為加強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估機構)的動態管理,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有關規定,現對證券評估機構有關后續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證券評估機構年度備案管理問題
(一)年度報備是證券評估機構動態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備案管理制度,并指派專門人員負責。
(二)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委托與本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披露評估業務收入金額以及其中證券業務和非證券業務的收入金額、各類應收應付款主要構成、股東借款情況、職業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年度報備的上年度評估業務和收入匯總表,所列業務和收入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進行統計。
(四)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履行行業和社會責任,并據實填報履行行業和社會責任情況表(附件1)。
(五)證券評估機構將年度報備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財政部、證監會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對證券評估機構年度備案材料中涉及財企[2008]8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主要內容,財政部、證監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將向社會公示。
未按規定時間、內容進行報備的證券評估機構,財政部、證監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將予以通報批評。
二、關于評估業務收入計算問題
(一)證券評估機構評估業務收入,區分為“直接委托的評估業務收入”和“非直接委托的評估業務收入”。在證券評估資格管理中,對財企[2008]8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7項規定的“最近3年每年不少于500萬元,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的評估業務收入”,是指證券評估機構不改變會計核算原則并經審計核實的“直接委托的評估業務收入”,其發生的“非直接委托的評估業務收入”仍按原有規定核算和管理,但不予計算。
(二)證券評估機構接受評估(咨詢)報告使用者委托并簽訂業務約定書,履行了評估準則規定的相關程序,編制了評估工作底稿,向委托方開具了發票,取得了收款的權利,并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計算為“直接委托的評估業務收入”:
1.對單項資產或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向委托方出具了評估報告;
2.在對單項資產或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判斷基礎上,向委托方出具了書面評估咨詢意見;
3.因委托方原因終止評估項目未出具評估報告或評估咨詢意見的,應當具備評估項目終止協議或者評估項目相關經濟行為終止的證明文件;
4.因證券評估機構主動終止評估項目未出具評估報告或評估咨詢意見的,應當具備證券評估對終止原因的合理說明。
(三)證券評估機構與其他評估機構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取得的評估業務收入不再合并計算。
三、關于內部管理問題
(一)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合理保證本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性,避免利益沖突。
(二)證券評估機構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要求,完善內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
(三)除了執行業務所需的周轉金以外,證券評估機構一般不得長期借款給股東及其他個人。證券評估機構借款給股東的,不得導致凈資產扣減股東借款后低于200萬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的個人借款,應當說明事由、金額、還款承諾,并經過股東會決議。
(四)證券評估機構開展資產營運管理,應當為評估業務和機構可持續發展提供財務保障,并不得從事股權投資。
(五)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銀行結算、發票管理等規定。大額現金收付和機構之間的款項往來,應當通過銀行轉賬,開具或者取得合法憑證。
(六)證券評估機構評估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并保持一貫性。對于已出具評估報告但未確認評估收入,或者因終止評估項目未出具評估報告但已確認評估收入的情況,在年度備案時應當予以說明。
四、關于監督檢查問題
(一)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證券評估機構進行監督。證券評估機構涉及證券評估資格管理的以下事項,應當由財政部、證監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成聯合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1.符合財企[2008]8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5項條件的情況;
2.發生財企[2008]81號文件第七條第(一)款應予特別關注的情形;
3.備案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聯合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證券評估機構,按照證券評估資格審批工作規則進行。證券評估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實地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聯合檢查組經過實地檢查后,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三)財政部、證監會根據財企[2008]81號文件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采取出具警示函(附件2)、責令整改(附件3)等措施,列明證券評估機構不符合財企[2008]81號文件規定的情形以及監管措施的具體要求,并予公告。
(四)證券評估機構整改后仍未達到財企[2008]8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將依法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
五、關于建立誠信檔案問題
(一)財政部、證監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逐步建立統一的證券評估機構誠信檔案。
(二)證券評估機構發生的以下情形,將被記入誠信檔案:
1.不按規定進行報備的;
2.報備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3.不配合財政部、證監會進行監督管理的;
4.因不符合財企[2008]81號文件規定條件而被責令整改期間承接證券評估業務的;
5.因執行證券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自律懲戒的;
6.其他影響證券評估機構誠信記錄的情形。
(三)財政部、證監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定期將證券評估機構誠信記錄向社會公布。
六、其他事項
(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監督證券評估機構按照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規范執業,協助財政部、證監會開展監管工作,不斷完善證券評估監管信息系統。
(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_____ 年度履行行業和社會責任情況表
2.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對____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3.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對____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財政部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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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