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
解析:本題考核承兌的效力。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
答案:D |
解析:本題考核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匯票的法律后果。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票據責任)。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
答案:A |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偽造的責任承擔。票據偽造行為中,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本題中,甲公司作為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乙公司作為被偽造人由于沒有以自己的真實意思在票據上簽章,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簽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應該承擔票據責任 |
答案:C |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抗辯。背書不連續屬于對物抗辯的事由。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所以A、B、D選項錯誤。 |
答案:B |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消滅。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