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備考輔導第十二章12
第十二節 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
(一)概念: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關聯方企業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三)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關聯申報管理
了解:關聯關系具體判定標準:教材8項
三、同期資料管理
1.了解準備資料內容(5項):企業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四、轉讓定價方法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方法 | 含義 |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2.再銷售價格法 |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
3.成本加成法 |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
4.交易凈利潤法 |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
5.利潤分割法 |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
【例題】甲公司申報以25萬元從境外關聯公司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22萬元轉售給無關聯公司。稅務機關可按其轉售給無關聯公司的價格減除合理的銷售毛利,來調整該公司與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假定該公司合理的銷售毛利率為20%。計算該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該公司轉售此批產品的合理進貨價格=22×(1-20%)=17.6(萬元)
稅務機關可按這一價格調整該公司與關聯公司的進貨價格。
應納稅額=(22-17.6)×25%=1.1(萬元)
五、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管理
1.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2.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六、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1.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2.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3.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一)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二)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三)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四)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以下統稱中國居民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所得稅法規定稅率水平50%(12.5%)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九、資本弱化管理
(一)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十、一般反避稅管理
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存在以下避稅安排的企業,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一)濫用稅收優惠;
(二)濫用稅收協定;
(三)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四)利用避稅港避稅;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十一、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
關聯交易一方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應允許另一方做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征稅。
十二、法律責任
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是( )。
A.逾期償還貸款的銀行罰息
B.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C.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進行調整,對補稅稅額按國務院規定加收的利息
D.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建造發生借款的利息支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只有逾期償還貸款的銀行罰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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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