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二)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六)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八)掌握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潤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十三)熟悉股東訴訟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種類、《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財產權
(十六)了解公司債券的種類
(十七)了解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種類
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公司作不同的分類,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質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在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同時,也對與公司組織活動有關的行為加以調整。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ㄗ灾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活動。
(一)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 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
1 .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
2 . 股份有限公司fel設立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二)變更登記的要求
(三)備案事項
五、注銷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的情形。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六、分公司的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3 0 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七、年度報告公示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 月3 0 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八、證照和檔案管理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 .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 . 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 . 訂立公司章程。
2 . 股東繳納出資。
3 . 申請設立登記。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1 . 股東會的職權。
2 . 股東會的形式。
3 . 股東會的召開。
4 . 股東會的決議。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1 . 董事會的組成。
2. 董事會的職權。
3 . 董事會的召開。
4 . 董事會的決議。
5. 經理。
(三)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1 . 監事會的組成。
2 . 監事會的職權。
3 . 監事會的決議。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
(二)股東權及其分類
1 . 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刺益還是涉及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
2 . 以股東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 .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分股權。
2 .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遒知之日起滿20 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 .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2 .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特殊類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 .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 .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
4 .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 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 . 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 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 ) 繳納出資;
(3 ) 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 ) 申請設立登記。.
2. 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 ) 發起人認購股份;
(2 ) 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3 ) 召開創立大會;
(4 ) 申請設立登記。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 . 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無論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東大會的成員。
2 . 股東大會的職權。
3 股東大會的形式。,
4 . 股東大會的召開。
5 . 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董事會、經理
1 . 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 ~ 19人。
2 . 董事會的職權。
3 . 董事會的召開。
4 . 董事會的決議。
5 . 經理。
(三)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
1 . 監事會的組成。
2 . 監事會的職權。
3 監事會的召開。
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三、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俜公司損失的行為。根據侵權人身份的不同與具體情況的不同,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幾種不同的程序。
(二)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
第六節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股份發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是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按相同的金額或比例劃分為相等的份額。
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的表現形式。
(二)股票的種類
(三)股份的發行原則
(四)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
《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五)公司發行新股
發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會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
(六)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數額成為股東的法律行為。
1 .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1 ) 股份轉讓的地點。
(2 ) 股份轉讓的方式。
2 . 股份轉讓的限制。
(1 ) 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2 ) 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3 ) 對公司收購自身股票的限制;
(4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 .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4 .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二、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昀概念與特征 .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公司債券的種類
1 . 記名公司債券相無記名公司債券。
2 . 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四)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法》規定,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根據公司債券種類的不同,公司債券的轉讓有不同的方式。
第七節 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的作用
二、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司應當依法披露有關財務、會計資料
(四)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賬簿開立賬戶
(五)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査驗證
三、利潤分配
(一)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1 . 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 . 繳納所得稅,即公司應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 . 彌補在稅前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 . 提取法定公積金。
5 . 提取任意公積金。
6 . 向股東分配利潤。
(二)公積金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
1 . 公積金的種類。
2 . 公積金的用途。
第八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
(一)簽訂合并協議
(二)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作出合并決議
(四)通知債權人
(五)依法進行登記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豆痉ā肺疵鞔_鄲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 二是新設分立。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
(二)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
第九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種情形: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的職權
(三)清算工作程序
1 . 登記債權;
2 . 清理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3 . 清償債務;
4 . 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等條文中,《刑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對公司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二條至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等條文中, 《刑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三、清算組的法律責任
四、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五、公司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條等條文中。
六、其他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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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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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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