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設立公司失敗的責任承擔( 2013 年新增) ( ★★★ )( P62 )
1.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3.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六、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2013 年新增) ( ★★★ )( P62 )
1. 以股東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對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該合同責任不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而應由發起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第三單元 股東權利
一、股東名冊 ( ★★★ )( P47 )
1. 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
2. 股東名冊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3. 工商登記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例題 ·單選題 】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 50 萬元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 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 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答案】 C
【解析】( 1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 )股東資格自將股東記 載于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2013 年新增) ( ★★★ )( P52 )
1.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部約定有效嗎?
( 1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 52 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解釋】《合同法》第 5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2 )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實際出資人想“轉正”怎么辦?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1 】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已經突破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內部合同的范圍,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部、成為公司的成員。此種情況下,應當參照《公司法》第 72 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即按照“名義股東將其股權對外轉讓給實際出資人”的程序進行。
【解釋 2 】( 1 )《公司法》第 72 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二者的規定不太一致,考生發愁的是,正好卡在 1/2 時怎么辦?如果在 2013 年的試題中真的出現了,考生應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對此考生不必死纏爛打。
3. 名義股東“犯壞”怎么辦?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 106 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即可取得股權。當然,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 )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 2 )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償;( 3 )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4. 如何面對公司的債權人?
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被股東”了怎么辦?
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1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畢竟有合同在先,名義股東主動做了實際出資人的傀儡(當然也會得到一定的好處),名義股東對外不能對抗公司的債權人;( 2 )被冒名人對自己“被股東”一事事先毫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對“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當然不承擔責任。
【 例題 ·單選題 】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后,與其友張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公司股東應是王大偉
B. 公司股東應是王小偉
C. 王大偉和王小偉均為公司股東
D. 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 A
【解析 】( 1 )選項 ABC :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 )選項 D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 ★★★ )( P54 )
1. 《公司法》的規定
( 1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 30 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③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
【解釋】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 2 )股權轉讓中的股東會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②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3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 20 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 30 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例題 1 ·單選題】 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 A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對股權轉讓作出規定。 2013 年 4 月,丙與丁達成協議,將其在 A 公司的出資全部轉讓給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決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由甲或乙購買丙的出資
B. 由甲和乙共同購買丙的出資
C. 如果甲、乙均不愿購買,丙無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D. 如果甲、乙均不愿購買,丙有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答案】 C
【解析】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例題 2 ·單選題】 甲和乙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對股權轉讓作出規定。甲擬將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丙,并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于本次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向丙轉讓股權,無須經過股東會決議
B. 甲向丙轉讓股權,應當經過股東會決議
C. 甲向丙轉讓股權,無須征得乙同意,但應通知乙
D. 甲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 30 日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轉讓
【答案】 A
【解 析】( 1 )選項 A B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2 )選項 CD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 30 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 《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2013 年新增)
( 1 )實際出資人想成為真正的股東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受讓方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3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就轉讓其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 甲以實際價值為 50 萬元的房屋作價 100 萬元投入 A 有限責任公司,為了逃避補足出資的義務,甲與知情的乙私下達成協議,由乙購入甲在 A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公司可以要求甲繼續履行出資義務,乙承擔連帶責任
B. 公司可以要求甲繼續履行出資義務,乙承擔補充責任
C. 公司不得要求甲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只能要求乙補足該差額
D. 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繼續履行出資義務,也不得要求乙補足該差額
【答案】 A
【解 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4 )一股二賣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相關鏈接】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出公司(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 ★★★ )( P56 )
1. 法定條件( 2012 年多選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 1 )公司連續 5 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 5 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 2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 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 60 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 90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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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