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業激辯普華永道被天價索賠
“函證,又是函證,”昨天,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中另一家的有關人士表示:“函證過程既是審計程序中一個很普通的步驟,但也是最重要的步驟。”
銀廣夏案發生后,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被撤銷,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注冊會計師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按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導致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
“當時,中天勤的注冊會計師對天津廣夏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時,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未要求公司的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會計師事務所,而是由公司交給簽字注冊會計師。”這位人士表示,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去實施函證程序,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就不難發現。
而此次G外高橋要求普華永道賠償2億元,其中最關鍵的一條理由,也是指稱普華永道沒有實施應有的函證程序。
G外高橋的代理人、上海小耘律師事務所陳芳對本報記者表示,無論是2003年還是2004年,普華永道在對G外高橋保證金賬戶的資金余額實施函證時,均沒有直接向證券公司發出詢證函,相反卻交給外高橋公司的相關人員處理,而這些詢證函最后也不是由證券公司直接向普華永道回函,同樣是由外高橋公司的相關人員交還給普華永道。
“詢證函的發出和收回都控制在G外高橋相關人員的手中,這為他們弄虛作假掩蓋挪用資金的行為創造了機會。”陳芳說。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在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函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編制和寄發以及回函保持控制。前述會計師事務所人士表示,“中天勤和普華永道的會計師在這方面都沒有做到。”
“責任過高”
由于此案涉及著名的普華永道,因此在會計業內強烈反響。昨天,數位業內會計師質疑G外高橋的巨額索賠行為,認為普華永道不需要對超過170萬元審計費的索賠承擔責任。
資深會計人士飛草表示:“此案導致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客戶(G外高橋)的管理層舞弊,顯然與CPA審計失敗無關。這是一起明顯的管理層舞弊案,即便普華進行嚴格詢證,也未必能發現其中的漏洞。”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也表示:“G外高橋這個案子的主要問題是企業自己的內部控制有問題,是一個職工串通案,審計師很難發現這些。如果這都要審計師承擔主要責任,那這一行將根本沒法想象。就像有一個人酒后駕車,當然違反交通法規,但有一個尋死的人就在他車底下死了。你覺得這個司機必須為這人的死負全責嗎?”
對于一些注冊會計師認為G外高橋“要價太高”的觀點,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表示,這是注冊會計師業“同行相護”的表現。他說,在律師行業,如果由于律師的過錯而導致一些客戶業務合作失敗(主要指非訟業務),律師并不能以律師費為上限尋求免責,判賠額遠超過律師費的現實案例就很多。
免責之爭
事實上,去年9月,普華永道香港/中國總法律顧問夏霍德(ChrisHarford)就與上海小耘律所主任王小耘律師進行過多次溝通。
夏霍德當時強調,普華永道對G外高橋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其理由是雙方在2003年、2004年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約定了“免責條款”。
該條款稱:“除因本事務所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欺詐行為所引起的索賠事項外,本事務所概無義務向貴公司(指G外高橋)賠償任何超過本約定書中所支付的專業服務費的金額,無論這些損失是因侵權、違約或其他原因引起。”普華永道還在其中強調,它無義務對任何與約定書提及的服務有關的直接、間接的損失、利潤損失或未能實現的預期節支負責。
小耘律所的陳芳律師不這樣認為,她表示:“普華永道這一約定違反《合同法》,根據該法規定,合同中約定無須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她還透露說:“我們不需要通過格式條款來追究此事,因為格式條款的認定容易出現分歧。在辦理這個案件時,我們開過研討會,討論過該適用何種法條的問題。”
陳芳還說,在約定書中,普華永道與G外高橋還約定這一協議的編制基礎為《合同法》,并愿按照該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財經日報 洪其華 田享華 2006-5-12)
銀廣夏案發生后,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被撤銷,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注冊會計師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按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導致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
“當時,中天勤的注冊會計師對天津廣夏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時,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未要求公司的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會計師事務所,而是由公司交給簽字注冊會計師。”這位人士表示,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去實施函證程序,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就不難發現。
而此次G外高橋要求普華永道賠償2億元,其中最關鍵的一條理由,也是指稱普華永道沒有實施應有的函證程序。
G外高橋的代理人、上海小耘律師事務所陳芳對本報記者表示,無論是2003年還是2004年,普華永道在對G外高橋保證金賬戶的資金余額實施函證時,均沒有直接向證券公司發出詢證函,相反卻交給外高橋公司的相關人員處理,而這些詢證函最后也不是由證券公司直接向普華永道回函,同樣是由外高橋公司的相關人員交還給普華永道。
“詢證函的發出和收回都控制在G外高橋相關人員的手中,這為他們弄虛作假掩蓋挪用資金的行為創造了機會。”陳芳說。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在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函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編制和寄發以及回函保持控制。前述會計師事務所人士表示,“中天勤和普華永道的會計師在這方面都沒有做到。”
“責任過高”
由于此案涉及著名的普華永道,因此在會計業內強烈反響。昨天,數位業內會計師質疑G外高橋的巨額索賠行為,認為普華永道不需要對超過170萬元審計費的索賠承擔責任。
資深會計人士飛草表示:“此案導致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客戶(G外高橋)的管理層舞弊,顯然與CPA審計失敗無關。這是一起明顯的管理層舞弊案,即便普華進行嚴格詢證,也未必能發現其中的漏洞。”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也表示:“G外高橋這個案子的主要問題是企業自己的內部控制有問題,是一個職工串通案,審計師很難發現這些。如果這都要審計師承擔主要責任,那這一行將根本沒法想象。就像有一個人酒后駕車,當然違反交通法規,但有一個尋死的人就在他車底下死了。你覺得這個司機必須為這人的死負全責嗎?”
對于一些注冊會計師認為G外高橋“要價太高”的觀點,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表示,這是注冊會計師業“同行相護”的表現。他說,在律師行業,如果由于律師的過錯而導致一些客戶業務合作失敗(主要指非訟業務),律師并不能以律師費為上限尋求免責,判賠額遠超過律師費的現實案例就很多。
免責之爭
事實上,去年9月,普華永道香港/中國總法律顧問夏霍德(ChrisHarford)就與上海小耘律所主任王小耘律師進行過多次溝通。
夏霍德當時強調,普華永道對G外高橋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其理由是雙方在2003年、2004年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約定了“免責條款”。
該條款稱:“除因本事務所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欺詐行為所引起的索賠事項外,本事務所概無義務向貴公司(指G外高橋)賠償任何超過本約定書中所支付的專業服務費的金額,無論這些損失是因侵權、違約或其他原因引起。”普華永道還在其中強調,它無義務對任何與約定書提及的服務有關的直接、間接的損失、利潤損失或未能實現的預期節支負責。
小耘律所的陳芳律師不這樣認為,她表示:“普華永道這一約定違反《合同法》,根據該法規定,合同中約定無須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她還透露說:“我們不需要通過格式條款來追究此事,因為格式條款的認定容易出現分歧。在辦理這個案件時,我們開過研討會,討論過該適用何種法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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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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