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法牽動會計師事務所神經
同為合伙責任不同
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建形式有兩種,一種為合伙制,另一種為有限責任制。四川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長黃友向記者介紹說,以合伙制形式組建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條件為,須有2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作為合伙人,雖無注冊資金方面的限制,但需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目前,四川省內采取該種方式組建的會計師事務所大約占10%的比例。
另一種組建方式則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其條件為,5名以上且執業年限在5年以上的注冊會計師作為出資人,具備上述條件的事務所既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制,也可以選擇合伙制形式來組建事務所。目前,四川省內90%的會計師事務所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制。
很顯然,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如果事務所一旦在執業中出現過錯,被對方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追索賠償金,當合伙人在事務所的資產不足以償付時,則需將個人的私有財產用來償付。而以有限責任公司制形式組建的事務所則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只有那些達不到以有限責任公司制形式組建事務所者,才會被動選擇合伙制。
“這就是目前會計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黃友稱,如果新的《合伙企業法》引入西方國家“有限責任合伙”這一企業(含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組織形式,在合伙制事務所的執業風險承擔主體上就會與現在有所不同。其基本規則為,有直接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只有當有直接過錯的合伙人在承擔了無限責任(即用自己在事務所的出資額及家庭財產進行賠付)后尚不足以賠付時,事務所的其他合伙人才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新法引發擔憂
對于有限責任合伙給第三方帶來何種影響?法律界有專業人士認為,新《合伙企業法》將有限責任合伙以法律形式給予界定,有利于該法律的可操作性。但從法理上講,享有同樣的權利也就應該承擔相同的責任,否則,有可能導致會計中介機構執業人員放松對執業風險的把控。特別是在對我國眾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上,目前就屢遭投資者質疑,如果再減輕會計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責任,確有擔憂的必要。
成都某證券公司營業部一位職業投資者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近年來出現的銀廣夏、德隆、鄭百文等一系列造假事件,沒有哪一起不是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其中。“受人之財、替人消災”,損害的則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如果再放寬尺度,可能會有更多的銀廣夏出現。
另有業界人士認為,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承擔執業風險及責任,關鍵是司法部門要對違規者逗硬,否則,修不修改法律都是一回事。記者從有關方面也了解到,自2001年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以來,還沒有一家合伙制事務所因引發執業風險而承擔無限責任的個案。據分析主要是因為以合伙制組建的事務所大多是規模較小、名氣較小的事務所,這類事務所幾乎承攬不到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業務。
規避負面影響
針對上述擔憂,法學界專家就如何規避“有限責任合伙”的負面影響提出了如下建議:首先,實施強制保險制度。有限責任合伙必須建立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這有點類似“交強險”,以作為對第三方的賠償準備金。
其次,設定獨立財產或基金。如果有限責任合伙事務所無法購買到保險,或者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險范圍與有限責任合伙保護的范圍不一致,合伙事務所可以設定一項獨立財產,或者設定一項基金對債權人提供保護。
第三,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如英國的相關法律對有限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作出了“資產取回”的規定。即當合伙清算時的財產不夠償付合伙債務時,合伙清算人有權將合伙人在清算前一定時間內從合伙事務所提取的款項予以收回,用于對債權人的債務償還。(金融投資報 楊成萬 2006-7-24)
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建形式有兩種,一種為合伙制,另一種為有限責任制。四川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秘書長黃友向記者介紹說,以合伙制形式組建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條件為,須有2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作為合伙人,雖無注冊資金方面的限制,但需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目前,四川省內采取該種方式組建的會計師事務所大約占10%的比例。
另一種組建方式則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其條件為,5名以上且執業年限在5年以上的注冊會計師作為出資人,具備上述條件的事務所既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制,也可以選擇合伙制形式來組建事務所。目前,四川省內90%的會計師事務所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制。
很顯然,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如果事務所一旦在執業中出現過錯,被對方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追索賠償金,當合伙人在事務所的資產不足以償付時,則需將個人的私有財產用來償付。而以有限責任公司制形式組建的事務所則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只有那些達不到以有限責任公司制形式組建事務所者,才會被動選擇合伙制。
“這就是目前會計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黃友稱,如果新的《合伙企業法》引入西方國家“有限責任合伙”這一企業(含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組織形式,在合伙制事務所的執業風險承擔主體上就會與現在有所不同。其基本規則為,有直接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只有當有直接過錯的合伙人在承擔了無限責任(即用自己在事務所的出資額及家庭財產進行賠付)后尚不足以賠付時,事務所的其他合伙人才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新法引發擔憂
對于有限責任合伙給第三方帶來何種影響?法律界有專業人士認為,新《合伙企業法》將有限責任合伙以法律形式給予界定,有利于該法律的可操作性。但從法理上講,享有同樣的權利也就應該承擔相同的責任,否則,有可能導致會計中介機構執業人員放松對執業風險的把控。特別是在對我國眾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上,目前就屢遭投資者質疑,如果再減輕會計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責任,確有擔憂的必要。
成都某證券公司營業部一位職業投資者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近年來出現的銀廣夏、德隆、鄭百文等一系列造假事件,沒有哪一起不是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其中。“受人之財、替人消災”,損害的則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如果再放寬尺度,可能會有更多的銀廣夏出現。
另有業界人士認為,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承擔執業風險及責任,關鍵是司法部門要對違規者逗硬,否則,修不修改法律都是一回事。記者從有關方面也了解到,自2001年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以來,還沒有一家合伙制事務所因引發執業風險而承擔無限責任的個案。據分析主要是因為以合伙制組建的事務所大多是規模較小、名氣較小的事務所,這類事務所幾乎承攬不到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業務。
規避負面影響
針對上述擔憂,法學界專家就如何規避“有限責任合伙”的負面影響提出了如下建議:首先,實施強制保險制度。有限責任合伙必須建立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這有點類似“交強險”,以作為對第三方的賠償準備金。
其次,設定獨立財產或基金。如果有限責任合伙事務所無法購買到保險,或者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險范圍與有限責任合伙保護的范圍不一致,合伙事務所可以設定一項獨立財產,或者設定一項基金對債權人提供保護。
第三,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如英國的相關法律對有限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作出了“資產取回”的規定。即當合伙清算時的財產不夠償付合伙債務時,合伙清算人有權將合伙人在清算前一定時間內從合伙事務所提取的款項予以收回,用于對債權人的債務償還。(金融投資報 楊成萬 200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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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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