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反映企業真實情況真的不可及嗎?
隨著近年國內外屢見不鮮的財務舞弊案的判決,及大批擁有較高知名度的財務人員鋃鐺入獄,導致了人們對現行財務會計準則規范性的深思,到底怎樣才能制訂出更加完善的會計準則以規范準則執行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做出真實的反映?這其中會計界和法律界關于“真實”的不同理解值得我們深入探析。
會計界從自身行業的角度出發,認為反映經濟實質是會計的本質特征,其標準一般是以公認會計原則為判斷依據,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活動應所遵循的規范和標準,它也是對會計工作進行評價、鑒定的依據”(李明輝,2004)。一句話,會計界以是否遵守了會計準則作為“真”與“不真”的標準,強調“程序真實”。如果會計人員遵守了程序真實而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就不應該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沒有義務為低質量的會計準則“買單”。
但是,法律界認為,應該按照財務報告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會計人員應否承擔責任,而不能完全依照是否遵循會計準則作為判斷依據。一句話,法律界看重的是“結果真實”。因為法律界一般是站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會計人員沒有權利要求投資者去遵守會計的行業標準,投資者也沒有義務為會計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足“買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文件將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界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界將違背事實真相作為虛假陳述的判斷依據,而不是會計界強調的是否遵循了會計準則為依據。
會計界和法律界分歧的焦點在于:對真實性的解釋不同:會計界強調“程序真實”,會計人員只以遵守會計準則作為執業標準;而法律界強調“結果真實”,認為只要財務報告不真實,會計人員就不應免除責任。
客觀地講,因為人的有限理性和會計本身的局限性,要求會計在任何情況下都真實反映企業的情況是不現實的,所以會計人員必然訴諸于會計準則,以規避自身風險。但是過分強調“程序真實”是行不通的,因為程序真實并不一定會導致結果真實,如果管理當局蓄意設計出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的交易,導致財務報告和企業真實情況的重大出入,對這種情況,會計界和法律界已達成共識:管理當局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排除這種情況,如果符合會計準則而不能反映經濟實質,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
解決此爭端,惟有不斷提高會計準則的質量并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新會計準則較以往有了顯著改進,有效減少了準則層面的漏洞。筆者認為,如果管理當局對判斷依據做出了充分的披露,就應當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善意與否是人的心理狀態,為了避免其成為某些管理當局違反準則的借口,應當借助于獨立審計和管理當局的充分披露,同時善意與否最終應由法律來判斷。(中國改革報 米高文 2006-8-4)
會計界從自身行業的角度出發,認為反映經濟實質是會計的本質特征,其標準一般是以公認會計原則為判斷依據,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活動應所遵循的規范和標準,它也是對會計工作進行評價、鑒定的依據”(李明輝,2004)。一句話,會計界以是否遵守了會計準則作為“真”與“不真”的標準,強調“程序真實”。如果會計人員遵守了程序真實而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就不應該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沒有義務為低質量的會計準則“買單”。
但是,法律界認為,應該按照財務報告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會計人員應否承擔責任,而不能完全依照是否遵循會計準則作為判斷依據。一句話,法律界看重的是“結果真實”。因為法律界一般是站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會計人員沒有權利要求投資者去遵守會計的行業標準,投資者也沒有義務為會計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足“買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文件將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界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界將違背事實真相作為虛假陳述的判斷依據,而不是會計界強調的是否遵循了會計準則為依據。
會計界和法律界分歧的焦點在于:對真實性的解釋不同:會計界強調“程序真實”,會計人員只以遵守會計準則作為執業標準;而法律界強調“結果真實”,認為只要財務報告不真實,會計人員就不應免除責任。
客觀地講,因為人的有限理性和會計本身的局限性,要求會計在任何情況下都真實反映企業的情況是不現實的,所以會計人員必然訴諸于會計準則,以規避自身風險。但是過分強調“程序真實”是行不通的,因為程序真實并不一定會導致結果真實,如果管理當局蓄意設計出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的交易,導致財務報告和企業真實情況的重大出入,對這種情況,會計界和法律界已達成共識:管理當局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排除這種情況,如果符合會計準則而不能反映經濟實質,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
解決此爭端,惟有不斷提高會計準則的質量并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新會計準則較以往有了顯著改進,有效減少了準則層面的漏洞。筆者認為,如果管理當局對判斷依據做出了充分的披露,就應當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善意與否是人的心理狀態,為了避免其成為某些管理當局違反準則的借口,應當借助于獨立審計和管理當局的充分披露,同時善意與否最終應由法律來判斷。(中國改革報 米高文 20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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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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