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懸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書
等待復查結果
“現在新的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出來了,案子正在復查,我充滿希望,因為我沒有貪污。”2006年12月13日, 66歲的孫書家在電話中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他因冠心病正在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接受治療。
孫書家是中港合資企業黑龍江龍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邦公司)原總經理,兩年前的2004年4月2 9日被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8日,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其妻李瑞花向最高法申訴,2005年2月最高法出函要求重新立案復查。2006年9月1日,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正式立案復查。
“孫家書案正在復查,但今年可能審不完,出結果得等明年了。”12月13日上午,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庭長鄭學家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孫書家所說的新的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是指黑龍江省高院接最高院函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審監一庭委托黑龍江亞中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亞中所)對龍邦公司1992年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財務賬目進行的全面審計,該審計已于2006年8月結束。
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在孫家書案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一審時,由哈爾濱市前進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前進所) 出具的一份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是孫家書案中最核心的證據。在這份前進所2003年2月作出的司法會計審計鑒定中,龍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133萬余元,即盈利133萬余元。
而亞中所新出的司法會計鑒定中,龍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466萬余元,即虧損466萬余元。
兩份司法會計審計鑒定結果一盈一虧,截然相反,而且數額相差近700萬元。
“前進所的司法會計鑒定直接影響了案子的判決結果。一審時,我們曾請求重新作司法會計審計,但被哈爾濱中院駁回。二審時也沒有重新審計,前進所這份鑒定發揮了同樣的作用。”妻子李瑞花面帶不解和無奈地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孫書家的辯護律師胡智偉說:“孫書家案關鍵是怎么算賬,實際上指控他貪污的那些款項是算賬算出來的。”
“孫家書身體不好,現在已經被羈押4年零4個多月了。”李瑞花說,“希望這次復查盡快有一個結果。”
孫書家案始末
一審判決書顯示,孫書家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于200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03 年12月18日,哈爾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孫家書犯貪污罪。
檢察院起 訴書中說,貪污發生在龍邦公司股權轉讓期間。
龍邦公司系黑龍江省地煤集團龍煤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公司)和香港麗邦公司于1992年12月合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美元,雙方協定,龍煤公司投資550萬 人民幣(折合100萬美元,當年美元與人民幣匯率為1:5 .5),占有股份20%,麗邦公司投資400萬美元(折合2200萬元人民幣),占有股份80%。麗邦公司于1993 年初至1994年陸續投資370余萬美元,龍煤公司投資210余萬元人民幣。龍邦公司籌建期間港方投入的美元,因匯率調整升值,收益達1044余萬元,龍邦公司董事會1995年3月20日決議:將港方投入美元增值部分金額508萬余元付給港方,其余部分轉為資本公積金。
法院查明,1997年4月8日,龍邦公司董事會決議將419余萬元資本公積金轉為中港雙方未到位的實收資本,至此,雙方投資全部到位。
“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可以轉增資本,但必須是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若企業虧損則先彌補虧損,不能轉增資本。”亞中所審計部主任張弘濤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孫書家時任龍煤公司經理,受黑龍江省地煤集團委托任龍邦公司總經理。該企業歷年財務報表顯示,至1997年末,累計虧損1019萬余元。
1997年10月,孫書家被黑龍江省地煤集團免去龍煤公司經理職務,任正處級調研員,仍任龍邦公司總經理;劉順興被任命為龍煤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
1998年3月,孫書家與另外幾個自然人注冊成立黑龍江龍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家新公司)。
1998年6月1日,麗邦公司、龍煤公司與黑龍江龍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協議,同意龍煤公司將所持有的20%股權轉讓給龍家新公司。龍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孫書家。6月2日,龍煤公司與龍家新公司簽訂股本轉讓協議,完成股份轉讓。
“當時,龍邦公司作了兩個工程,沒有賺錢,反而虧損達到1000多萬。這時,龍煤公司怕承擔虧損,提出撤資。但因為龍邦公司就兩個股東,其中任何一方撤資,這家中港合資企業都將不再是合資企業,就不存在了,所以港方就提出找另一家企業轉股。港方與孫書家合作時間長,而且比較熟悉,所以就想跟龍家新公司合作。當時孫書家已經因年齡原因被免職,是‘內退’,與龍煤公司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所以就有了后來的股權轉讓。”李瑞花向記者詳細解釋轉讓前的過程。
轉讓時,龍煤公司委托黑龍江省北方會計師事務所對截至1998年5月31日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作出了虧損1 087萬余元的決算。據此,龍煤公司與龍家新公司簽訂了股本轉讓交割協議:龍煤公司將在龍邦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龍家新公司,龍煤公司承擔20%的虧損責任,并收回2.4萬元。
檢察院指控,孫書家謊稱龍邦公司虧損欺騙龍煤公司經理劉順興,勸其撤出該公司在龍邦公司的股份,致使黑龍江煤管局和龍煤公司受蒙騙提出撤股,喪失了在龍邦公司的股份所有權。孫書家通過上述手段侵吞公共財物達人民幣1071余萬元。
記者跟孫書家求證當時的情況,他回答說:“那時候我已經被免職,已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當時是麗邦公司找我談合作,說龍煤公司想撤股,讓我把龍煤公司所持有的股權轉讓過來。”
經審理,法院認定,孫書家侵吞國有資產380.5萬余元,其中:(1)龍煤公司投資的210余萬元,扣除撤股時收回的2.4余萬元為207.6萬元;(2)撤股時實際盈利的26.7余萬元(按投資比例20%計算);(3)資產增值29.4余萬元(按投資比例20%計算);(4)資本公積金116.8萬元(按投資比例20%計算)。
法人財產是否等同個人財產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孫書家貪污的380.5萬元包括龍煤公司投資款、實際盈利、資產增值和資本公積金。
一審判決后,孫書家的家屬曾委托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對該案進行了研討論證。
這份由張明揩、曲新久、劉金友、但偉、李夢福等國內知名法學家簽名的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這380.5萬元屬于法人財產。
根據我國《公司法》、《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享有法律擬制的人格,有其獨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法人財產所有權同樣具有排他性,即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不應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同時擁有(共有除外)。
專家論證意見書中說:“一審判決認定這些目前按公司法注冊在龍邦公司的財產被孫書家非法占有、據為己有,顯然混淆了法人與公司管理人員的區別。孫書家作為龍邦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只是享有對龍邦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而不是所有權( 包括占有權)。所以,從本案的情況看,孫書家不符合貪污罪所要求的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客觀條件,判決書所認定的38 0.5萬元尚屬國家認可的公司財產。”
另,專家論證意見書對認定孫書家貪污有異議。依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貪污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利用職務之便”,參與研討的專家認為,“孫書家無職務之便可利用。他只是龍邦公司的經理。按照《公司法》規定,龍煤公司是其在龍邦公司的股權持有人,只有龍煤公司才有權決策出售自己的股權,而在龍邦公司工作的孫書家根本無權參與決策。事實上,也是由龍煤公司的劉順興,以及龍煤公司的上級黑龍江地煤集團決定轉讓股權。孫書家根本未參與決策,根本無職務之便可供利用。”
虛報投入協議透露出的秘密
兩份司法會計審計報告除在盈虧方面迥然不同外,在對雙方注冊資本到位情況的認定也不同。
前進所司法會計審計鑒定認定龍煤公司實際投資為210萬余元,占實收資本的7.64%股份。港方實際投資全部到位。
而亞中所司法會計審計鑒定認為,雙方實際投資都未達到協議約定的數額,中方實際投資為92萬余元,占實收資本的比例為4.33%;港方麗邦公司投資2032萬余元,占實收資本的比例為95.67%。
“實際投資比例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法院認定孫書家的貪污數額。”胡智偉說。“另外加上一審法院認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補足了中港雙方注冊資本。按20%股份的比例計算撤股時實際盈利、資產增值、資本公積金,顯然與按實際投資7 .64%或4.33%比例計算有很大的差距。”
涉及龍煤公司與龍家新公司間的股權轉讓一個有趣的細節是,后來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有關虛報投入協議。在這份協議的結論部分寫道:“1、開辦費假作合資投入全額351276.24元;2、水泥款假作投入全額1147423.26元,實質是往來賬。3、只有土地出讓金是真正投入70萬元……”這份協議后面有龍煤公司和龍家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順興和孫書家的簽字。時間是1999年1月30日。
“從這份協議看,龍煤公司自己確認了其投入中港合資公司的真正投入只有70萬。這個小細節與前進所司法會計鑒定所認定的210萬余元相對照,明眼人都能看出其中哪個數字有水分。”
哪份會計審計鑒定更可信
兩份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在盈虧和實際投資方面存在著非常大的差距。原因在哪里呢?
“我們的鑒定方法不同。”亞中所審計部主任張弘濤告訴記者,“這樣就會產生對具體細目上認定的不同。”
在這兩份司法會計審計報告之前,還有一份黑龍江北方會計師事務所股權轉讓前作的審計報告,其審計結果是虧損1 087萬余元,前進所審計結果是盈利133余萬元,亞中所的審計結果是-466余萬元。還有就是根據該企業歷年財務報表,至1997年末,累計虧損1019萬余元。這幾個數據羅列在一起,非專業人士很難辨別,不知道該相信哪一份審計結果。
黑龍江注冊會計師協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會計師告訴記者:“司法會計審計不排除有人為因素的干擾。另外也與委托要求有關,根據不同的委托要求,所占有的財務賬目及材料也是不一樣的。”(民主與法制時報 崔世海 2006-12-25)
“現在新的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出來了,案子正在復查,我充滿希望,因為我沒有貪污。”2006年12月13日, 66歲的孫書家在電話中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他因冠心病正在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接受治療。
孫書家是中港合資企業黑龍江龍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邦公司)原總經理,兩年前的2004年4月2 9日被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8日,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其妻李瑞花向最高法申訴,2005年2月最高法出函要求重新立案復查。2006年9月1日,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正式立案復查。
“孫家書案正在復查,但今年可能審不完,出結果得等明年了。”12月13日上午,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庭長鄭學家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孫書家所說的新的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是指黑龍江省高院接最高院函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審監一庭委托黑龍江亞中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亞中所)對龍邦公司1992年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財務賬目進行的全面審計,該審計已于2006年8月結束。
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在孫家書案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一審時,由哈爾濱市前進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前進所) 出具的一份司法會計審計鑒定是孫家書案中最核心的證據。在這份前進所2003年2月作出的司法會計審計鑒定中,龍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133萬余元,即盈利133萬余元。
而亞中所新出的司法會計鑒定中,龍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466萬余元,即虧損466萬余元。
兩份司法會計審計鑒定結果一盈一虧,截然相反,而且數額相差近700萬元。
“前進所的司法會計鑒定直接影響了案子的判決結果。一審時,我們曾請求重新作司法會計審計,但被哈爾濱中院駁回。二審時也沒有重新審計,前進所這份鑒定發揮了同樣的作用。”妻子李瑞花面帶不解和無奈地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孫書家的辯護律師胡智偉說:“孫書家案關鍵是怎么算賬,實際上指控他貪污的那些款項是算賬算出來的。”
“孫家書身體不好,現在已經被羈押4年零4個多月了。”李瑞花說,“希望這次復查盡快有一個結果。”
孫書家案始末
一審判決書顯示,孫書家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于200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03 年12月18日,哈爾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孫家書犯貪污罪。
檢察院起 訴書中說,貪污發生在龍邦公司股權轉讓期間。
龍邦公司系黑龍江省地煤集團龍煤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公司)和香港麗邦公司于1992年12月合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美元,雙方協定,龍煤公司投資550萬 人民幣(折合100萬美元,當年美元與人民幣匯率為1:5 .5),占有股份20%,麗邦公司投資400萬美元(折合2200萬元人民幣),占有股份80%。麗邦公司于1993 年初至1994年陸續投資370余萬美元,龍煤公司投資210余萬元人民幣。龍邦公司籌建期間港方投入的美元,因匯率調整升值,收益達1044余萬元,龍邦公司董事會1995年3月20日決議:將港方投入美元增值部分金額508萬余元付給港方,其余部分轉為資本公積金。
法院查明,1997年4月8日,龍邦公司董事會決議將419余萬元資本公積金轉為中港雙方未到位的實收資本,至此,雙方投資全部到位。
“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可以轉增資本,但必須是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若企業虧損則先彌補虧損,不能轉增資本。”亞中所審計部主任張弘濤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孫書家時任龍煤公司經理,受黑龍江省地煤集團委托任龍邦公司總經理。該企業歷年財務報表顯示,至1997年末,累計虧損1019萬余元。
1997年10月,孫書家被黑龍江省地煤集團免去龍煤公司經理職務,任正處級調研員,仍任龍邦公司總經理;劉順興被任命為龍煤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
1998年3月,孫書家與另外幾個自然人注冊成立黑龍江龍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家新公司)。
1998年6月1日,麗邦公司、龍煤公司與黑龍江龍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協議,同意龍煤公司將所持有的20%股權轉讓給龍家新公司。龍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孫書家。6月2日,龍煤公司與龍家新公司簽訂股本轉讓協議,完成股份轉讓。
“當時,龍邦公司作了兩個工程,沒有賺錢,反而虧損達到1000多萬。這時,龍煤公司怕承擔虧損,提出撤資。但因為龍邦公司就兩個股東,其中任何一方撤資,這家中港合資企業都將不再是合資企業,就不存在了,所以港方就提出找另一家企業轉股。港方與孫書家合作時間長,而且比較熟悉,所以就想跟龍家新公司合作。當時孫書家已經因年齡原因被免職,是‘內退’,與龍煤公司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所以就有了后來的股權轉讓。”李瑞花向記者詳細解釋轉讓前的過程。
轉讓時,龍煤公司委托黑龍江省北方會計師事務所對截至1998年5月31日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作出了虧損1 087萬余元的決算。據此,龍煤公司與龍家新公司簽訂了股本轉讓交割協議:龍煤公司將在龍邦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龍家新公司,龍煤公司承擔20%的虧損責任,并收回2.4萬元。
檢察院指控,孫書家謊稱龍邦公司虧損欺騙龍煤公司經理劉順興,勸其撤出該公司在龍邦公司的股份,致使黑龍江煤管局和龍煤公司受蒙騙提出撤股,喪失了在龍邦公司的股份所有權。孫書家通過上述手段侵吞公共財物達人民幣1071余萬元。
記者跟孫書家求證當時的情況,他回答說:“那時候我已經被免職,已不再是法定代表人。當時是麗邦公司找我談合作,說龍煤公司想撤股,讓我把龍煤公司所持有的股權轉讓過來。”
經審理,法院認定,孫書家侵吞國有資產380.5萬余元,其中:(1)龍煤公司投資的210余萬元,扣除撤股時收回的2.4余萬元為207.6萬元;(2)撤股時實際盈利的26.7余萬元(按投資比例20%計算);(3)資產增值29.4余萬元(按投資比例20%計算);(4)資本公積金116.8萬元(按投資比例20%計算)。
法人財產是否等同個人財產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孫書家貪污的380.5萬元包括龍煤公司投資款、實際盈利、資產增值和資本公積金。
一審判決后,孫書家的家屬曾委托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對該案進行了研討論證。
這份由張明揩、曲新久、劉金友、但偉、李夢福等國內知名法學家簽名的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這380.5萬元屬于法人財產。
根據我國《公司法》、《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享有法律擬制的人格,有其獨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法人財產所有權同樣具有排他性,即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不應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同時擁有(共有除外)。
專家論證意見書中說:“一審判決認定這些目前按公司法注冊在龍邦公司的財產被孫書家非法占有、據為己有,顯然混淆了法人與公司管理人員的區別。孫書家作為龍邦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只是享有對龍邦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而不是所有權( 包括占有權)。所以,從本案的情況看,孫書家不符合貪污罪所要求的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客觀條件,判決書所認定的38 0.5萬元尚屬國家認可的公司財產。”
另,專家論證意見書對認定孫書家貪污有異議。依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貪污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利用職務之便”,參與研討的專家認為,“孫書家無職務之便可利用。他只是龍邦公司的經理。按照《公司法》規定,龍煤公司是其在龍邦公司的股權持有人,只有龍煤公司才有權決策出售自己的股權,而在龍邦公司工作的孫書家根本無權參與決策。事實上,也是由龍煤公司的劉順興,以及龍煤公司的上級黑龍江地煤集團決定轉讓股權。孫書家根本未參與決策,根本無職務之便可供利用。”
虛報投入協議透露出的秘密
兩份司法會計審計報告除在盈虧方面迥然不同外,在對雙方注冊資本到位情況的認定也不同。
前進所司法會計審計鑒定認定龍煤公司實際投資為210萬余元,占實收資本的7.64%股份。港方實際投資全部到位。
而亞中所司法會計審計鑒定認為,雙方實際投資都未達到協議約定的數額,中方實際投資為92萬余元,占實收資本的比例為4.33%;港方麗邦公司投資2032萬余元,占實收資本的比例為95.67%。
“實際投資比例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法院認定孫書家的貪污數額。”胡智偉說。“另外加上一審法院認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補足了中港雙方注冊資本。按20%股份的比例計算撤股時實際盈利、資產增值、資本公積金,顯然與按實際投資7 .64%或4.33%比例計算有很大的差距。”
涉及龍煤公司與龍家新公司間的股權轉讓一個有趣的細節是,后來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有關虛報投入協議。在這份協議的結論部分寫道:“1、開辦費假作合資投入全額351276.24元;2、水泥款假作投入全額1147423.26元,實質是往來賬。3、只有土地出讓金是真正投入70萬元……”這份協議后面有龍煤公司和龍家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順興和孫書家的簽字。時間是1999年1月30日。
“從這份協議看,龍煤公司自己確認了其投入中港合資公司的真正投入只有70萬。這個小細節與前進所司法會計鑒定所認定的210萬余元相對照,明眼人都能看出其中哪個數字有水分。”
哪份會計審計鑒定更可信
兩份司法會計審計鑒定在盈虧和實際投資方面存在著非常大的差距。原因在哪里呢?
“我們的鑒定方法不同。”亞中所審計部主任張弘濤告訴記者,“這樣就會產生對具體細目上認定的不同。”
在這兩份司法會計審計報告之前,還有一份黑龍江北方會計師事務所股權轉讓前作的審計報告,其審計結果是虧損1 087萬余元,前進所審計結果是盈利133余萬元,亞中所的審計結果是-466余萬元。還有就是根據該企業歷年財務報表,至1997年末,累計虧損1019萬余元。這幾個數據羅列在一起,非專業人士很難辨別,不知道該相信哪一份審計結果。
黑龍江注冊會計師協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會計師告訴記者:“司法會計審計不排除有人為因素的干擾。另外也與委托要求有關,根據不同的委托要求,所占有的財務賬目及材料也是不一樣的。”(民主與法制時報 崔世海 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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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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