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將不得兼營證券評估與審計業務
財政部企業司和證監會聯合發文明確了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條件,并表示要加強證券評估資格的準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
按照相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和其它相關機構將不得同時開展與證券期貨相關的資產評估和審計業務,如要繼續從事,則需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將二者進行分設。
“持有原《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相關機構,如果要繼續從事證券評估業務,須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81號文相關規定,辦理資產評估機構分立手續。”一位業內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
所謂81號文,是指財政部和證監會4月29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下稱81號文)。
據悉,此前財政部頒布并已實施三年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亦要求,資產評估機構須在2008年6月30日前實現從兼營轉型為專營,專職從事資產評估工作。
一位國內本土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向《財經》記者表示,這兩項業務的分立有利于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和資產評估行業的專業性。
“大多數兼營與證券有關的審計和資產評估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在過去三年中將兩項業務平穩分立,即將到來的時限不會對事務所的業務和人員安排產生重大沖擊。”這位合伙人稱。
此次,81號文明確規定了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所須具備的各項條件,為資產評估行業明確了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
自1993年開始,國務院要求,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
2004年,財政部和證監會對102家持有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了綜合性檢查,并暫停受理證券評估資格的申請和變更。因此,雖然持有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資產評估機構經歷了脫鉤改制、合并、分立等變革,但市場牌照一直保持在102個。
(文匯報 2008-6-13)
(ck)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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