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應提前介入公共投資項目建設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基礎性建設項目和公益性基建項目的投資也逐漸增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是審計部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大多數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都是以事后審計為主。這樣一來即使發現問題和損失,也只能是處罰和整改,但也只是針對后續的工作而言,有些損失和浪費是無法追回的。倘若在項目開工前期對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就有可能避免大的決策失誤和經濟損失等問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依建設程序來看可分為:投資立項---建議書審批---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報建---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等環節。在上述環節中,招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環節應作為事前審計的重點內容。
建筑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和規范合同文本以來,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理應得到充分肯定。然而,有一些不和諧的現象是我們必須看到和去積極監督的。目前,在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有些施工單位為達到中標的目的,違背市場規律進行不正當競爭,極大地干擾了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隨著《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出臺和實施,規定全部使用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按計價規范規定執行。清單計價在我國還處于一個應用不太成熟的時期。因此,人們在執行清單計價規范過程中還有不少可待規范的地方。加強審計在招投標過程中的作用,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環境和秩序,強化對國有資金的監督。在招投標環節和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工程量不準確,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晰
工程量清單體現了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數量。工程量清單是招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有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標活動的依據。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工程量清單應準確地反映形成工程實體的數量和特征。有些招標人為了追求時間,在沒有詳細施工圖紙的情況下就開始招標。這時其工程量基本是估算的,而且作法也是暫定的。也有些是由于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人經驗不足,導致工程量計算不準確,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楚。這種情況下就會造成各個投標人理解不一致,有些投標人非常認真,重新復核工程量和項目特征、項目工作內容來進行報價。而更多的投標人則是不做任何復核開始組價來進行投標,這樣一來導致投標人的組價依據是不一致的,投標報價必然有很大的差距。而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評標辦法在計算投標報價得分時,其基準價是按照各有效投標人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的,導致按招標人提供的清單投標的投標人中標率大大提高。從而形成的中標價并不能真實反映完成該項目的預期投資。另外,由于簽訂合同是以投標文件為依據,也就是以不準確的工程量和項目特征為依據,而施工又以施工圖紙為依據。投標人可能會依據實際施工的工作內容以變更方式重新確定綜合單價。這樣就會可能導致合同糾紛,合同的可執行性差,也使招投標僅僅成為確定施工單位的過程。我們在審計過程中也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某公司一棟12層框架辦公樓,在招標時由于清單工程量計算不準確,項目特征描述粗糙,在竣工結算時大部分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都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出入很大。此項目為清單計價,單價是固定的。合同約定工程量超過招標文件提供工程量的10%時重新計價。但由于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施工單位重新組價大大高于原來投標報價,從而形成雙方的推諉扯皮,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嚴重影響了投資效益的發揮。
二、評標辦法缺乏科學性,重評分輕評審,甚至不評審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評標辦法一般包括兩種: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審法。目前,評委評標時基本上都是對涉及重大偏差的內容進行評審:如是否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規定的費率是否正確等。但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的內容則很少評審。這種輕評審的行為給后期施工和工程造價控制帶來很多問題。目前,施工單位往往采用不平衡報價法,以達到低價中標的目的。由于現行招投標工程往往采用可調單價合同。即決算時的原則是調量不調價,而造價的調整原則是在原工程報價中有參照的按報價和無參照的另行報價結算。有些投標單位為了提高中標率,在組價時不修改投標報價組成,直接把投標總價降低。即投標報價組成累加不等于投標總價。由于沒有仔細評審,該投標人中標,而且簽訂的是單價合同。后期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重新計算。也就是說投標時降低的那部分金額,業主后期還是要支付給施工單位,最終形成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投標人在復核工程量清單時,發現土方工程量計算偏低而砼柱工程量計算偏高。投標人便把土方的清單單價明顯提高相應降低砼柱的單價以平衡總報價。評標時如不進行仔細評審,很難發現此類問題。若該單位中標,后期結算時工程量如其所料進行調整,那么也會形成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
三、投標過程中存在陪標現象
具體情況為投標人之間聯合串標,相互陪標,哄抬標價,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形成的假招內定的不法行為。即推遲信息發布時間,縮短其競爭對手的投標時間,抬高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限制潛在的競爭對手。這些不法行為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的良性發展。審計機關應該提前介入整個招投標過程,實施全程跟蹤,為凈化建筑市場和工程造價的后期審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工程合同簽訂不規范,導致工程決算發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要約和承諾機制,形成并訂立一份有較強執行力的合同,也就是簽訂的合同價是一個真實的、真正有競爭力的價格。在施工過程中對雙方產生的糾紛具有約束力,同時對后期的工程造價具有可控性。在實際工作中,雙方對于合同價認識的模糊,對于合同類型和計價方式二者概念混淆。合同簽訂時,認為工程已經拿下,施工合同往往由施工單位按合同格式文本填寫,雙方也未仔細研究和磋商草草簽訂。結算時,又各執一詞僵持不下,最后將皮球推給審計機關,從而給審計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綜上所述,加強公共投資項目建設項目前期審計,有利于審計機關對項目整個建設投資情況的把握。合法有序高質量的招投標過程,將會從工程源頭上控制工程造價。因此,審計機關應主動參與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的招投標環節,對招投標資料進行審核。在監督招投標程序合法性的同時,通過審計參與,對投標價格進行科學合理的審計評估。對合同訂立的嚴格審核,可以使問題消除于萌芽狀態,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為事后審計提供一個良好的開端。(審計署網站 李志文 王國軍 2007-4-4)
建筑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和規范合同文本以來,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理應得到充分肯定。然而,有一些不和諧的現象是我們必須看到和去積極監督的。目前,在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有些施工單位為達到中標的目的,違背市場規律進行不正當競爭,極大地干擾了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隨著《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出臺和實施,規定全部使用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按計價規范規定執行。清單計價在我國還處于一個應用不太成熟的時期。因此,人們在執行清單計價規范過程中還有不少可待規范的地方。加強審計在招投標過程中的作用,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環境和秩序,強化對國有資金的監督。在招投標環節和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工程量不準確,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晰
工程量清單體現了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數量。工程量清單是招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有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標活動的依據。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工程量清單應準確地反映形成工程實體的數量和特征。有些招標人為了追求時間,在沒有詳細施工圖紙的情況下就開始招標。這時其工程量基本是估算的,而且作法也是暫定的。也有些是由于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人經驗不足,導致工程量計算不準確,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楚。這種情況下就會造成各個投標人理解不一致,有些投標人非常認真,重新復核工程量和項目特征、項目工作內容來進行報價。而更多的投標人則是不做任何復核開始組價來進行投標,這樣一來導致投標人的組價依據是不一致的,投標報價必然有很大的差距。而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評標辦法在計算投標報價得分時,其基準價是按照各有效投標人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的,導致按招標人提供的清單投標的投標人中標率大大提高。從而形成的中標價并不能真實反映完成該項目的預期投資。另外,由于簽訂合同是以投標文件為依據,也就是以不準確的工程量和項目特征為依據,而施工又以施工圖紙為依據。投標人可能會依據實際施工的工作內容以變更方式重新確定綜合單價。這樣就會可能導致合同糾紛,合同的可執行性差,也使招投標僅僅成為確定施工單位的過程。我們在審計過程中也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某公司一棟12層框架辦公樓,在招標時由于清單工程量計算不準確,項目特征描述粗糙,在竣工結算時大部分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都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出入很大。此項目為清單計價,單價是固定的。合同約定工程量超過招標文件提供工程量的10%時重新計價。但由于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施工單位重新組價大大高于原來投標報價,從而形成雙方的推諉扯皮,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嚴重影響了投資效益的發揮。
二、評標辦法缺乏科學性,重評分輕評審,甚至不評審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評標辦法一般包括兩種: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審法。目前,評委評標時基本上都是對涉及重大偏差的內容進行評審:如是否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規定的費率是否正確等。但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的內容則很少評審。這種輕評審的行為給后期施工和工程造價控制帶來很多問題。目前,施工單位往往采用不平衡報價法,以達到低價中標的目的。由于現行招投標工程往往采用可調單價合同。即決算時的原則是調量不調價,而造價的調整原則是在原工程報價中有參照的按報價和無參照的另行報價結算。有些投標單位為了提高中標率,在組價時不修改投標報價組成,直接把投標總價降低。即投標報價組成累加不等于投標總價。由于沒有仔細評審,該投標人中標,而且簽訂的是單價合同。后期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重新計算。也就是說投標時降低的那部分金額,業主后期還是要支付給施工單位,最終形成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投標人在復核工程量清單時,發現土方工程量計算偏低而砼柱工程量計算偏高。投標人便把土方的清單單價明顯提高相應降低砼柱的單價以平衡總報價。評標時如不進行仔細評審,很難發現此類問題。若該單位中標,后期結算時工程量如其所料進行調整,那么也會形成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
三、投標過程中存在陪標現象
具體情況為投標人之間聯合串標,相互陪標,哄抬標價,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形成的假招內定的不法行為。即推遲信息發布時間,縮短其競爭對手的投標時間,抬高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限制潛在的競爭對手。這些不法行為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的良性發展。審計機關應該提前介入整個招投標過程,實施全程跟蹤,為凈化建筑市場和工程造價的后期審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工程合同簽訂不規范,導致工程決算發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要約和承諾機制,形成并訂立一份有較強執行力的合同,也就是簽訂的合同價是一個真實的、真正有競爭力的價格。在施工過程中對雙方產生的糾紛具有約束力,同時對后期的工程造價具有可控性。在實際工作中,雙方對于合同價認識的模糊,對于合同類型和計價方式二者概念混淆。合同簽訂時,認為工程已經拿下,施工合同往往由施工單位按合同格式文本填寫,雙方也未仔細研究和磋商草草簽訂。結算時,又各執一詞僵持不下,最后將皮球推給審計機關,從而給審計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綜上所述,加強公共投資項目建設項目前期審計,有利于審計機關對項目整個建設投資情況的把握。合法有序高質量的招投標過程,將會從工程源頭上控制工程造價。因此,審計機關應主動參與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的招投標環節,對招投標資料進行審核。在監督招投標程序合法性的同時,通過審計參與,對投標價格進行科學合理的審計評估。對合同訂立的嚴格審核,可以使問題消除于萌芽狀態,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為事后審計提供一個良好的開端。(審計署網站 李志文 王國軍 2007-4-4)
(zhengbo)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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