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審計整改的幾點思考
一、審計整改率有待提高。
2007年審計署××特派辦就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有針對性地重點抽查了××年度由該辦出具審計報告的6個審計項目,對相關審計報告整改情況或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組織了一次專項檢查。檢查結果表明,抽查事項所涉及問題金額4.66億元中24%的事項和其他需規范管理方面事項未得到有效整改。主要集中在: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追回被違規使用的資金、違規購建固定資產和規范管理方面。
二、審計整改不到位的原因
(一)審計整改缺乏監督機制。
審計整改包括審計決定事項和非審計決定事項的整改。對于審計決定事項屬于強制性整改事項,有《審計法實施條例》作為保證,被審計單位必須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也可以在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于非審計決定事項,目前國家沒有法規要求強制整改或將有關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也沒有法規來規定由哪個單位來督促、檢查審計整改情況。對于拒絕整改的有關單位,也缺乏責任追究機制。
(二)審計報告中指出的有關整改問題事項缺乏法律執行力。
審計報告作為審計結果的最終載體和全面反映,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不具有執行力。尤其是對于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和非被審計單位的事項。目前,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對被審計單位非重大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一般不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只出具審計報告,對于所延伸檢查的上市公司財務收支等問題,由于這些上市公司并非被審計單位,而導致審計報告中指出的相關需整改事項缺乏法律執行力。
(三)審計決定書涉及的個別事項超越審計權限。
審計決定書中涉及非被審計單位的處理、處罰決定事項,超越了審計權限,不具有執行力。審計決定書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為被審計單位直接設定了應當履行的義務,僅對被審計單位具有法律執行力。
(四)客觀環境影響審計決定執行力度。
審計決定事項往往不是僅涉及被審計單位的單一事項,其執行的過程中還受地方政府的財力、其他單位和個人等客觀環境影響。如:由于財政安排資金不足,個別地方政府部門挪用其他項目資金用于審計整改和執行審計決定;地方政府未安排有關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預算經費,導致未能征收;對于違規向低收入人員發放的失業金難以收回;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受其母公司過度控制,二者間的購銷業務未簽訂協議,則是國企上市公司特有的現象,一時難以解決。
三、促進審計整改的建議
(一)完善審計整改的監督機制。
國家建立審計整改的監督機制,規范審計整改的監督行為,明確監督主體和有關責任追究制度。審計機關通常受本級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并報告相關審計整改情況。目前,由審計機關作為審計整改的監督者最便于操作和節約成本;但從長遠和科學的角度來看,審計整改的監督者最好獨立于審計機關甚至政府。
(二)運用好審計移送處理方式。
對于在審計處理處罰權限范圍之外,但依法需要對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事項, 審計組所在部門可以代擬移送處理書,經審計機關法定程序后,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包括: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中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審計項目中被審計單位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審計機關應做好與移送受理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跟蹤了解移送處理結果。
(三)充分借助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相關地方政府的力量,及時作好審計整改的跟蹤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可將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書適當抄送給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相關地方政府,充分借助其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并及時跟蹤了解審計整改情況。
(四)建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征信”信息。
審計機關在OA系統中的被審計單位資料庫中增加類似銀行“征信”系統的模塊,記錄各單位歷次接受審計所被發現的違法違規事項及對應的審計整改情況等信息,以評價相關單位的“信譽”,作為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整改跟蹤范圍的一個參照。
(五)披露審計整改結果,讓全社會共同監督。
參照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整改結果隨同審計結果共同對外公告,適當利用媒體和輿論,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審計整改的監督。
(中國審計學會 2008-7-10)
2007年審計署××特派辦就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有針對性地重點抽查了××年度由該辦出具審計報告的6個審計項目,對相關審計報告整改情況或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組織了一次專項檢查。檢查結果表明,抽查事項所涉及問題金額4.66億元中24%的事項和其他需規范管理方面事項未得到有效整改。主要集中在: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追回被違規使用的資金、違規購建固定資產和規范管理方面。
二、審計整改不到位的原因
(一)審計整改缺乏監督機制。
審計整改包括審計決定事項和非審計決定事項的整改。對于審計決定事項屬于強制性整改事項,有《審計法實施條例》作為保證,被審計單位必須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也可以在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于非審計決定事項,目前國家沒有法規要求強制整改或將有關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也沒有法規來規定由哪個單位來督促、檢查審計整改情況。對于拒絕整改的有關單位,也缺乏責任追究機制。
(二)審計報告中指出的有關整改問題事項缺乏法律執行力。
審計報告作為審計結果的最終載體和全面反映,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不具有執行力。尤其是對于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和非被審計單位的事項。目前,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對被審計單位非重大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一般不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只出具審計報告,對于所延伸檢查的上市公司財務收支等問題,由于這些上市公司并非被審計單位,而導致審計報告中指出的相關需整改事項缺乏法律執行力。
(三)審計決定書涉及的個別事項超越審計權限。
審計決定書中涉及非被審計單位的處理、處罰決定事項,超越了審計權限,不具有執行力。審計決定書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為被審計單位直接設定了應當履行的義務,僅對被審計單位具有法律執行力。
(四)客觀環境影響審計決定執行力度。
審計決定事項往往不是僅涉及被審計單位的單一事項,其執行的過程中還受地方政府的財力、其他單位和個人等客觀環境影響。如:由于財政安排資金不足,個別地方政府部門挪用其他項目資金用于審計整改和執行審計決定;地方政府未安排有關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預算經費,導致未能征收;對于違規向低收入人員發放的失業金難以收回;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受其母公司過度控制,二者間的購銷業務未簽訂協議,則是國企上市公司特有的現象,一時難以解決。
三、促進審計整改的建議
(一)完善審計整改的監督機制。
國家建立審計整改的監督機制,規范審計整改的監督行為,明確監督主體和有關責任追究制度。審計機關通常受本級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并報告相關審計整改情況。目前,由審計機關作為審計整改的監督者最便于操作和節約成本;但從長遠和科學的角度來看,審計整改的監督者最好獨立于審計機關甚至政府。
(二)運用好審計移送處理方式。
對于在審計處理處罰權限范圍之外,但依法需要對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事項, 審計組所在部門可以代擬移送處理書,經審計機關法定程序后,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包括: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中有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審計項目中被審計單位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審計機關應做好與移送受理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跟蹤了解移送處理結果。
(三)充分借助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相關地方政府的力量,及時作好審計整改的跟蹤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可將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書適當抄送給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相關地方政府,充分借助其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并及時跟蹤了解審計整改情況。
(四)建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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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披露審計整改結果,讓全社會共同監督。
參照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整改結果隨同審計結果共同對外公告,適當利用媒體和輿論,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審計整改的監督。
(中國審計學會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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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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