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職責范圍調整
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
昨天,審計署公布了國務院印發的《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該規定透露了審計署的職責調整內容: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加強對經濟責任、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中央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京華時報 2008-8-11)
(ck)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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