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前沖刺試卷(五)
行措施。本題A、B、C、D四個選項所述內容均符合規定。
2.AB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責任。恢復名譽屬于民事責任。
3.ABC +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仲裁當事人。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4.ABD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仲裁受理程序。被申請人收到仲裁中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5.BC
【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選項A、D屬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6.ABC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稅目。廣告的播映按照服務業一廣告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7.ABCD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8.ABC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根據規定,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應征收增值稅。因此選項D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征收增值稅。
9.A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判定標準。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有兩個: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二是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個納稅年度。兩個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為居民納稅人。
10.AC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根據規定,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的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
11.ABC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征稅對象。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不屬于契稅征稅對象。
12.B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中有三項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費用扣除問題。這三項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3.BCD
【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減免稅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企業內行政管理部門辦公用房產,不免房產稅。
14.BD
【解析】本題考核車船稅計算的特殊規定。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15.ACD
【解析】本題考核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6.AD
【解析】本題考核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的法律責任。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應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7.ABCD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8.ABCD
【解析】本題考核納稅人的權利。
19.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時效。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選項C符合此情形;(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選項B符合此情形;(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之日起3個月。選項A符合此情形。
20.ACD
【解析】本題考核專用存款賬戶的相關規定。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三、判斷題
1. ×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適用范圍。只有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才可以適用仲裁,對于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適用仲裁,該企業與稅務機關發生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不適用仲裁。
2.√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 ×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5. ×
【解析】本題考核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三稅”,但不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6.√
【解析】本題考核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7.×
【解析】本題考核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8. ×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征稅范圍。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出租或者抵押等,這些均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9.×
【解析】本題考核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提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10.×
【解析】本題考核匯兌的規定。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四、不定項選擇題
1.A
【解析】銷售住房和別墅應繳納的營業稅=(80×100+240×3)×5%=436(萬元)
2.C
【解析】抵頂勞務費應計算繳納營業稅=300×5%=15(萬元)
3.A
【解析】出租寫字樓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40×5%=2(萬元)
4.D
【解析】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5.C
【解析】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該公司當月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436+15+2=453(萬元)
6.D
【解析】房地產開發費用=300+(3000+2800)×5%=590(萬元)
7.C
【解析】準予扣除的項目金額=3000+2800+300+(3000+2800)×5%+495+(3000+2800)×20%=8045(萬元)
8.B
【解析】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9000—8045=955(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955÷8045=11.87%適用稅率30%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955×30%=286.5(萬元)
9.ABC
【解析】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加計20%扣除。
10.AC
【解析】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另外,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1.B
【解析】根據規定,根據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甲公司裁員人員已經達到了職工總數的10%以上,但沒有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也沒有聽取其意見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因此裁員程序不合法;另外,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甲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不合法。
12.AD
【解析】張某認為自己不應當被裁減的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本題中,張某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3.BC
【解析】張某要求在同等條件下被優先聘用合法。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時間:2012-03-25 責任編輯:you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