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一)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注意: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二)復議申請與受理1.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受案范圍中第l項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前置程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復議決定
1.形式: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仲裁的判決:開庭但不公開;訴訟的判決:開庭并公開
2.時間: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二、稅務行政訴訟
(一)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必經復議的項目: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時間銜接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不得調解)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l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l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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