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業匯票( ★★★ )( 2010 年不定項選擇題、 2011 年不定項選擇題)( P138-P140 )
(二)商業匯票的背書
5. 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例題 1 ·單選題】甲公司為購買貨物而將所持有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但因擔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對方不交貨,因此在背書欄中記載了 “ 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 ” 的字樣。乙公司在收到票據后沒有按期交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 。
A. 背書無效
B. 背書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應受上述記載約束
C. 背書有效,但是上述記載沒有匯票上的效力
D. 票據無效
【答案】 C
【解析】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例題 2 ·多選題】 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將自己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以支付貨款。甲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將匯票背書給乙的行為為附條件背書,背書的效力待定
B. 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C. 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乙將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
D. 甲背書時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的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
【答案】 CD
【解析】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6.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 2 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背書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 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 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 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 BC
【解析】( 1 )選項 BC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 2 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 )選項 D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7. 限制背書
( 1 )出票人記載 “ 不得轉讓 ” 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 2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 “ 不得轉讓 ” 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8. 期后背書
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 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2007 年判斷題、 2008 年多選題)
1. 提示承兌期限
( 1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 2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3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 1 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 3 日內 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 記載事項
( 1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 “ 承兌 ” 字樣并簽章。
( 2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 3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 3 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圖 3-12
4.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 1 】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相關鏈接 2 】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例題·單選題】乙公司在與甲公司交易中獲得 300 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公司。乙公司請求承兌時,丙公司在匯票上簽注: “ 承兌。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丙公司付款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丙公司已經承兌,應承擔付款責任
B. 應視為丙公司拒絕承兌,丙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C. 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擔付款責任
D. 按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確定丙公司應承擔的付款責任
【答案】 B
【解析】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商業匯票的保證( 2011 年多選題)
1. 保證人
( 1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 2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的票據保證有效。
2. 記載事項
( 1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2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 )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 “ 保證 ” 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解釋】票據保證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
3. 保證責任
( 1 )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 2 )保證人為 2 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 3 )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 4 )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票據保證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11 年)
A. 票據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被保證人的背書日期為保證日期
B. 保證人未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C.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D.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答案】 BCD
【解析】( 1 )選項 A :票據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 )選項 B :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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