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單元 稅務行政復議( 2013 年重大調整)(★★★)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P387 ~ P388 )
1.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的時間。
2.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選擇( 2010 年單選題、 2012 年單選題)
( 1 )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 1 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 )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 1 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 1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解釋 2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 1 ·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納稅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2012 年)
A. 加收稅款滯納金
B. 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C. 罰款
D. 停止發售發票
【答案】 A
【解析】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例題 2 ·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2010 年)
A. 確認適用稅率
B. 收繳發票
C. 確認計稅依據
D. 加收稅收滯納金
【答案】 B
【解析】選項 ACD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例題 3 ·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可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有( )。
A.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
B.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行為不服
C. 對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為不服
D.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不服
【答案】 C
【解析】( 1 )選項 ABD :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選項 C :當事人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 4 ·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有( )。
A. 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行為不服
B. 對稅務機關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
C. 對稅務機關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
D. 對稅務機關的罰款行為不服
【答案】 BCD
【解析】選項 A :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P388 ~ P389 )
1.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 5 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 1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 2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 3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 4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五、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 P389 )
1.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30 日。
2. 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3. 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 1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 2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3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解釋】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第四單元 稅收法律責任(★★★)
1. 稅務登記
( 1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0 ~ 10000 元的罰款。
( 2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009 年單選題、 2012 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 2012 年 5 月 10 日取得營業執照并開業經營,但一直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現后責令限期改正,該公司在限期內仍未改正。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采取的措施是( )。( 2012 年)
A. 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B. 沒收經營所得
C. 提請司法機關查封財產
D. 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答案】 D
【解析】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 納稅申報
( 1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 2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3. 偷稅
( 1 )偷稅行為的界定( 2004 年多選題)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 2 )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7 年多選題)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時,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有( )。( 2007 年)
A. 追繳稅款
B. 加收滯納金
C. 處以罰款
D. 處以罰金
【答案】 ABC
【解析】( 1 )選項 ABC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2 )選項 D :罰金屬于刑事責任,不屬于稅務機關的權力范圍。
4. 逃稅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抗稅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6. 騙稅
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扣繳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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