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于外資銀行全新業務范圍的界定和監管原則的國民化,充分體現了我國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和認真履行承諾的負責任態度。從銀行業對外開放的角度來解讀《條例》,有四個方面的內容值得關注。
1 人民幣業務對外全面開放
按照中國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諾,今年12月11日,我國將取消外資銀行在中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而在全面開放之前,中國已經開放了25個城市,其中有5個是自主開放的,也就是提前實施開放,另外20個城市是根據每年開放3-4個的承諾而安排的。
《條例》的出臺,將向外資銀行全面敞開了人民幣業務。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各期限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貼現等13項金融業務,而且這些銀行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還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從業務范圍來看,這些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已經站到同一起跑線上,可以在同樣的市場中爭奪客戶,分享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帶來的機會。
對于那些按照資源原則沒有實現轉制的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審慎性的監管原則,文件將其經營范圍規定為外匯業務以及除了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允許其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2 體現審慎性監管原則
《條例》在監管方面堅持了審慎性原則,以放寬業務范圍的方式鼓勵外資銀行在境內設立獨立的法人機構,這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條例》除了在業務范圍方面加以鼓勵之外,還結合外資銀行的實際情況,在申請轉制的具體安排方面提供便利。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特殊情況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人憑批準籌建文件到擬設機構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這條規定是考慮到外資銀行在滿足監管要求方面的實際困難,從而作出的緩沖性規定。
按照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設機構所在地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
3 完全尊重外資銀行的意愿
對于外資銀行在中國的商業存在形態,《條例》實際上是遵循著資源原則,外資銀行可以自由選擇在華設立獨立法人機構,即文件所稱的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也可以只設立分行或者代表處。至于如何選擇,完全看外資銀行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
據了解,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在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態方面是采取強制性原則,即必須設立獨立的法人機構,其他的形式被法律所禁止。中國之所以采取自愿的原則,是充分考慮外資銀行自身經營的需要,有一些外資銀行按照其自身發展戰略,重點是要開拓人民幣批發業務,強制設立法人機構并不妥當。
對于那些暫時不愿申請成立法人銀行的外資銀行,《條例》還有一條政策,即外資銀行分行可以根據自己的戰略調整,隨時申請轉為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
4 監管原則真正實現內外統一
既然在業務范圍和客戶群體方面與中資銀行取得一致,那么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方面,《條例》也堅持了內外統一的原則,在滿足監管要求方面,外資銀行需要達到中資銀行同樣的標準。
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變更的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以及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
再比如,《條例》要求,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賬準備金。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公司治理的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關聯交易的規定。(記者賈壯)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