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報于2006年12月22日第八版刊出有關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變革之處及對企業影響的文章,在讀者中引起強烈反響。應讀者要求,本版再次約請遼寧、湖北、福建等地財政部門和中介機構的相關人士,就新《企業財務通則》對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等有關問題發表見解,供讀者學習借鑒。
新《企業財務通則》與1992年頒發的通則相比較,做到了和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法的融合,進一步明確了財政管理職責,強調了職工個人薪酬的激勵機制,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主題,突出了投資者與經營者的職責以及企業各種財務制度的建設,對遼寧省企業財務制度的規范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為規避財政風險提供了政策依據
遼寧省在對省屬國有企業財務決算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成本核算不準、投資決策失誤、資產損失核銷不合規等一些財務問題,這說明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由于許多經濟法律不健全,企業財務行為不規范,財務管理薄弱。財政部門擔負著企業財務管理職責,但長期以來在控制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和實施財務監管方面,缺少政策依據和有效手段,使政府承擔的社會責任、公共道義難以為繼,企業也潛伏著許多財政風險。如果國家沒有制定規章,社會各界就無從衡量企業財務是否規范。新《通則》將政府賦予財政部門的職責轉化為行政規章,將財政政策、財政資金、財務監督納入企業財務制度體系,明確了財政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財務管理關系,將有效地扭轉企業財務管理無章可循、職責不清的局面,同時從源頭上整治企業財務秩序,化解財政風險。
為非國有企業提供了財務行為規范
近年來迅速崛起的民營企業,已逐步成為遼寧省就業和稅收的主體,也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參與者,一些大型骨干民營企業已成為收購、兼并、控股、參股國有企業的主力。新《通則》對企業投資者、經營者不同的財務管理職權進行了劃分,并明確了各自的財務責任。實施新《通則》,可以促進民營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按照“激勵規范、約束有效”的原則構建企業財務運行機制,體現企業不同利益主體的財務訴求,從而促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
有利于理順企業收益分配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新《通則》明確了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職工的分配政策,規定了職工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財務政策,規范了企業即期激勵和遠期激勵的財務行為,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激勵機制提供了政策依據,有利于提高遼寧省企業職工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提高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主動性。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在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中的職責,確定了企業應付國有利潤直接上繳國庫,有利于轉變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觀念,規范企業與財政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奠定了基礎。
有利于建立風險規避制度,實現財務目標
新《通則》提出建立企業財務決策制度、財務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形成財務決策、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的管理體系。財務決策制度的建立,可以改變企業以往憑借經驗管理、依靠經驗決策的狀況,使企業各項決策程序化、制度化、規范化,有利于推動企業集體決策,提高遼寧省國有企業財務決策水平。
財務風險不是單純意義上的財務融資風險,還應該包括企業投資風險、利潤分配風險等。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遼寧省企業根據各種風險建立相應的防范制度,將企業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財務預算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財務預算是企業財務控制的標準,是考核經營者業績的尺度,建立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制度,有利于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統籌管理各項財務資源,明確經濟責任,使責權利有機結合,從而幫助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
有利于完善企業財務監督機制
新《通則》賦予投資者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權利,可以避免企業因自己選擇中介機構而“購買”會計原則,使中介機構失去獨立性;也可以避免企業自己選擇中介機構,由于不了解中介機構的資質而造成執業質量不能滿足有關部門的要求。由投資者決定的中介機構,即能滿足質量要求,又能與企業的規模匹配,也符合資本管理的原則。
投資者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可以改變經營者和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狀況,能正確評價經營者的業績,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向全資或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則使財務管理者能夠代表投資者行使財務監督權,保障其相對獨立性,以便更好地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形成企業經營與財務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內部管理機制。
有利于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實現財務風險管理關口前移
新《通則》明確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可以統一調配集團內的資金,降低資金使用上的風險,更加有效合理地配置現金流量,加速資金周轉。遼寧省大型企業集團子公司較多,資金由各子公司分散使用,一方面造成盲目投資亂花錢,另一方面,各子公司之間苦樂不均,資金有緊有松。由集團在各子公司之間在不損害子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配資金,可以防止資金沉淀,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新《通則》要求企業建立合同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合同是企業業務流程的源頭,合同簽訂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合同通常由業務人員簽訂,由于業務人員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不一定精通,一經簽訂會影響企業的收益、資金流量、成本費用、稅收等諸多方面事項,業務性質也無法改變。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可使遼寧省國有企業將財務風險管理的關口前移,合理安排資金,規范支出事項,有效防止不規范行為的發生,發揮財務的監督作用。
有利于信息管理制度化,實現信息共享
新《通則》在財務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將信息管理制度化,企業可以建立財務與業務一體化信息處理系統,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遼寧省大型企業集團因此可以實現資源優化,信息共享,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財務管理效率。(中國財經報 王建志 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