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對該部職責范圍內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這是自2008年以來的第十一次清理。清理后,財政部稱現行有效規章有106件。財政部同時還公布了廢止與失效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864件,其中,涉及到法制類、稅收類、預算類、國庫類、科教文類、經濟建設類、農業類、社會保障類等多個領域。
財政部及時整理相關現行和廢除政策法規,是對公眾負責態度的體現。但是為什么我國財稅領域存在那么多需廢除的政策規章?有些政策制度實施后,在短時間內就被廢除,這種現象正常嗎?
實際上,我國目前不是缺乏法規制度,而是相關政策法規太多且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大家消化不了。今后相關部門應該怎樣改變這種局面?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業界專家。
政策法規零散難執行
我國會計法規與稅收政策的出臺較為零散,這是多年來我國在政策制定中一直存在的問題。
業界專家表示,多數法規是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背景下推出的,分布于多個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而且相當數量的政策法規還是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發布的,立法層次較低。還有不少政策法規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變化以通知、規定等形式臨時下達的,調整較為頻繁。雖然這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但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法制環境不穩定,不利于政策法規的實際操作和執行。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下發的稅收政策法規類文件有就達600多個,根據立法層級的不同,這些政策類文件分為國家行政部門規章(如國家稅務總局令)和國家行政部門政策性規范(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財稅字”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文件)兩大體系。
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每年還有一些政策解釋的“國稅函”文件,雖然“國稅函”類文件多屬于稅務系統內部行政事務管理公文,但有些涉及到稅收政策的批復類及確認性文件也屬于政策法規的范疇。
而由此也產生了一個重要問題,即稅法解釋不規范,太隨意。
專家表示,以稅收法規為例,由于我國稅法具有相當強的政策性功能,實際操作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均有解釋權。
稅務機關在執行其行政職能時,根據法律規定,肯定會盡可能多地為國家籌集稅收收入。不過,專家認為,一旦出現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一致或對于現有稅收法律法規有不同理解時,代表國家征稅的稅務機關一般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采取對自己有利的解釋。這就導致了財務人員在掌握執行相關制度時是絕對的弱勢群體。
相關專家表示,企業財務人員每年要面對如此多的政策法規,雖然相關部門每年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加強宣傳和指導,但是全社會 (特別是納稅人)還無法全面了解這些政策的具體內容以及這些政策出臺的背景與立法目的的有效渠道。
杭州富特帶鋼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高級會計師屠建清在采訪時告訴本報記者:“現行制度確實繁多,甚至有點雜亂。就各級政府部門來說,也難以貫徹實施,既顧此失彼而削弱了執行力,又難免產生厭倦情緒而有損制度應有的約束力與積極作用。”
對財稅政策研究多年的徐雙泉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告訴記者,其實財政部、國稅總局等有關部門是在不斷地填補稅法的漏洞,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實際上,目前制度不缺,關鍵是讓納稅人怎么去理解和消化的問題。
有效期太短不正常
我國相關的財稅政策法規名目繁多,但是有些政策的有效期很短,在實施不久就被廢止。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2月29日下發的《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從實施到廢止也僅僅只有兩年的時間。
在談到我國相關財稅政策的有效時間問題時,徐雙泉教授和屠建清先生均表示“這種現象很不正常”。
屠建清表示,財政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和《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需要,在短期內廢除一些政策是正常的,這并非是財政部當初在制定政策時欠思考。至于目前有些政策規章不夠完善這個問題,客觀上是經濟形勢發展快造成的,主觀上則是制定政策時的前瞻性有待于增強。
“有些稅收政策公布后,在短時間內就被廢除,我認為這種現象不正常,這說明相關部門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有些倉促,考慮不夠全面。存在那么多需廢除的政策規章,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有些稅收政策與上位法存在不協調、不適應的情況,有必要進行清理;二是最近幾年國家的宏觀政策有不少調整,相關的財稅收政策也有必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徐雙泉說。
屠建清也表示,“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部分政策規章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情況,可操作性不強。廢除多個不適用或適用性不強的政策,從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出發,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并與國際慣例持續趨同的政策規章是必須的。”
比如,我國在部分財稅制度的設計有明顯缺陷,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會采取措施逐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問題的解決過程是漫長的,不可能一步到位,有可能會頒布相應的規范制度來逐步解決。這就可能會造成政策法規名目繁多且時效性短暫。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在稅收政策方面,相關部門一邊在廢止舊政策,一邊在制定新政策,這也反映出一點,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管理的精細化,稅收政策需求不斷增加,這就迫使財稅部門不斷出臺最新、最適用的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應“少而精”
權威部門出臺的政策法規應該具有公信力。但是,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就目前來說,我國相關的財稅制度的頻繁頒布以及廢止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這些制度缺乏公信力和嚴肅性。相關部門應該努力改善這種狀況。
屠建清表示,相關部門應當在以下兩個方面努力,以改變廢除政策多、個別政策規章實施時間過短等狀況。首先,在制定政策規章的過程中,要深入調查、廣泛征求意見,并且要重視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的預測分析;其次,要收集政策實施情況的反饋意見,以使適時完善。
屠建清還建議,在制定相關政策時,一是制度不能政出多門,即使因職能部門相互牽制需要,也應當強調制度的一致性與執行力;二是制度盡可能少而精,應注重可操作性;三是為便于執行者消化,制度的用詞要準確,句子要通俗易懂。
徐雙泉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我認為相關部門應多進行一些調查,從多角度考慮問題,相關部門之間也應多進行協商,這樣制定出來的的政策規章會長久一些。”
徐雙泉還以稅收政策為例向本報記者表示,好的稅收規章制度應能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提高稅務部門的納稅服務質量。
他認為,為方便納稅人全面了解稅收政策,建議稅務人員充分利用媒體公開所有有效的規章和文件,同時還要真正履行向納稅人宣傳、解釋每一條稅收政策的義務。雖然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都公布了廢止的規章,但納稅人其實并不會去關心哪些被廢止了、哪些沒被廢止,這要靠稅務機關積極地去宣傳。”
事實上,就目前來說,我國相關部門在法律法規上的宣傳方式存在不少問題,比如針對性不強、解釋不具體等。基于此,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相關政策,財稅部門首先應該出臺少而精的政策法規,其次,其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政策,為財稅人員提供權威準確的咨詢服務。
本報短評
財政部此次清理政策法規,公布廢止、失效以及現行的政策法規,體現了對公眾負責的態度,有利于公眾對政策法規的執行。
此次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竟達864件之多,而有效的規章目錄僅有106件,這足以反應出我國財稅政策的名目繁多。正如專家所言,相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法規時,一定要加強調研和前瞻性,在出臺之前一定要考慮更周全一些,多征求意見,不能倉促出臺;另外,一定要讓政策通俗易懂,讓大家好理解消化。不然,新政策出來之后,大家看其中的條款時,感覺云里霧里,就會從心理上對該政策產生抗拒和厭煩心理,這肯定不利于政策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