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由原來的免征增值稅改為征稅,對該行業發展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筆者發現,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執行主要有兩個環節,即征稅環節,由國稅部門負責,把該征收的稅款全額征收到位;退稅環節,由財政部門負責,三級審核后,把已入庫稅款按規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退還給納稅人。這樣由以前一個環節管理變為兩個環節實施,能較好地堵塞管理漏洞,化解稅收風險。但從目前執行情況看,兩個環節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一、征稅環節存在的問題。
將非再生資源當作再生資源,騙取退稅。《通知》第六條對再生資源的規定,比較抽象籠統,在實際操作中常出現難以界定的現象,如一些礦石加工破碎時伴生的礦石粉究竟是否屬于再生資源就不好界定。
“低征高扣”的稅制鏈條,容易使上下游企業稅款流失。由于再生資源企業實行先征后退的稅收政策,本環節實際稅負只有正常稅負的30%,使增值稅層層扣稅的完整鏈條受到損害。這樣一些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采購時以扣除增值稅價買進,盡量不要發票,使上游產廢環節的稅款大量流失。盡管本環節沒有抵扣稅負可能達17%,但實際稅負只有5.1%(2010年為8.5%),而開給下游利廢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卻可以17%抵稅,這樣對下游利廢企業銷售時,盡量人為提高售價,使下游企業多抵稅款,對一些關聯的再生資源企業更是如此。
二、退稅環節存在的問題。
退稅程序設計不嚴密,容易使納稅人騙退稅款。《通知》第四條第四款對初次審批退稅以及后期審批退稅都作了規定,但這些事項都由財政機關一個部門負責,沒有相關單位簽署意見。由于財政機關的工作性質和傳統習慣,他們不經常到企業,對企業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后期的變化情況了解不及時,納稅人容易騙取退稅,一些由地級市財政局初審的地方更是如此。
退稅時間不合理,不利于促進企業發展!锻ㄖ芬幎,納稅人一般按季度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可按月申請;初審、復審、終審機關審批時間分別為10個、5個、10個工作日。三個環節審批時間過長,往往超過25天,企業大量資金被占壓,嚴重影響其經營。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收管理的建議
鑒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建立征稅環節和退稅環節的信息互通機制,征退環節在各自履行好自己職責的同時,加強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堵塞漏洞,防范稅收風險。
一、切實加強征稅環節的管理。
把好認定關。認定是第一道關口,必須堅持從真從嚴從緊的原則。納稅人申請認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時,應由2名稅收管理員進戶實地調查,看經營商品是否屬再生資源,把握不準的,可請相關技術部門鑒定,出具鑒定報告。稅收管理員調查完畢,由其在調查表簽字,并對真實性負責。
把好巡查關。稅收管理員要經常到企業開展巡查,看經營商品是否為再生資源,核定最大經營能力;對一些大額再生資源商品購進,要實地核查,并做好巡查記錄;查看過磅及出入庫記錄,看與其經營能力是否匹配等。發現納稅人經營商品屬非再生資源,或將部分非再生資源混同再生資源一起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通知財政部門暫停審批退稅。
把好納稅評估關。要制訂分行業的再生資源行業納稅評估辦法,建立再生資源價格采集制度,經常進行價格采集,發布采集信息,以采集價格與進銷價比對,看有無提高銷售價格行為;確定分行業的再生資源能耗比,以電費、水費、工資等能耗情況來推測再生資源的進銷量,一旦明顯超出推測數,說明納稅人有虛開發票的嫌疑,立即按規定進行評估,發現問題按規定處理。
把好違章處理關。發現納稅人有騙取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資格、將非再生資源申報再生資源騙取退稅、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的,除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外,應立即通知財政機關,給予1年到2年停止退稅的處罰。
二、切實加強退稅環節的管理。
改變初審機關。目前,除財政省直管的縣(市)外,其他縣(市)初審機關為地市州級財政局。這樣的弊端顯而異見:一是給納稅人申報帶來很大的麻煩;二是也不便于初審機關退稅時核查,不僅加大行政成本,也增加退稅風險。建議將初審機關全部放在縣(市)財政局,既能方便納稅申報,又能便于及時復查,掌握真實情況。
縮短退稅時間。從支持企業發展考慮,建議一律實行按月退稅,將三個環節退稅時限縮短為10個、5個、5個工作日,因為初審環節需要掌握最真實的情況,需花費的時間最長。
把好復查關。初審環節在退稅中處于第一道關口,起著重中之重的作用。除第一次退稅審批現場查看外,還應經常不定期實地查看,掌握納稅人真實經營情況,一旦發現不符合退稅條件,立即停止退稅。
把好賬務審核關。要認真審查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除進行條件性和邏輯性審核外,特別是初審機關要進行必要的核查,看報送的資料是否真實,資金流是否符合經營常規,有無購貨方資金回流現象等。一旦出現此類情況,除財政機關自己處理外,應及時通知國稅機關查處,防止虛開行為發生,造成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