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問題匯編:稅務登記
1.問:納稅人在辦理哪些稅務事項時,應當使用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答:納稅人在辦理以下稅務事項時,應當使用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按照規定不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領購發票;
(3)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6)申請辦理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問: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也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3.問:公司因經營不善欲終止經營,應如何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屬解散、撤銷的納稅人,應持有納稅人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決議、合伙人協議解散、撤銷文件等證件、資料;屬破產的納稅人,應持有法院的破產證明等證件、資料)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可根據不同情形,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包括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兩份)、資料,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交回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按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
4.問: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怎么辦?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等內容、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掛失、補辦稅務登記證件應報送的資料:(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5.問:A公司的分公司現要變更為B公司的分公司,該分公司應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還是要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
答:該公司的隸屬關系已變更,應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手續,然后再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6.問:企業會計核算要使用會計電算化軟件,還需要到稅務部門備案嗎?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又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問:總機構在市區,若在區縣內設立分支機構,是否都能和總機構共用一個稅號?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分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不能共用一個稅號。
8.問:變更稅務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三十日內,攜帶《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變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變更注冊資本的需要工商管理部門開具的注冊資本變更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變更注冊地址的需提供自有房屋產權證,或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單位公章,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過分局實地核實資料正確后發證。
9.問: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什么材料?
答: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準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納稅存折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及其原件。
10.問: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生產企業,營業執照未注銷,現在準備繼續經營,稅務登記應怎樣辦理?是否罰款,是否需要再到地稅辦理稅務登記?
答:〖JP2〗納稅人可辦理正常注銷恢復稅務登記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1)《正常注銷恢復稅務登記申請表》;(2)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報告(應寫明申請理由及原因);(3)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書及復印件;(4)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5)企業主管部門或董事會關于恢復登記的決議。若納稅人在注銷登記期間還在繼續經營,稅務機關要對其進行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
11.問:私營獨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是否也要辦理代碼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中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通知〉(國稅發〔1996〕114號)要求,凡不能提供《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納稅人,稅務機關一律不予換發和辦理稅務登記證件。
12.問:企業銀行賬號發生變化,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到稅務機關作變更?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13.問:稅務登記證什么時間年審,具體怎么操作?
答:稅務登記證年審前,稅務機關將下發文件并發驗證通告。納稅人應當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制《稅務登記驗(換)證登記表》辦理驗證手續。
14.問:稅務登記證件有哪些形式?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15.問: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主要包括:(1)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2)改變住所、經營地點(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3)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4)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5)改變產權關系;(6)改變注冊資金。
16.問: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是如何組成的?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執行統一的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號碼(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
17.問:扣繳義務人如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18.問:承包商場柜臺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因此,承包商場的只要具備了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費或租金三個條件,就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19.問: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需要申報納稅嗎?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稅款。
20.問:納稅人停業期滿恢復經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延長停業時間需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停業期滿如需恢復生產,應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21.問: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年檢的范圍、時間以及所需要攜帶的資料是什么?
答:2009年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審批、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時間是20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年檢所需攜帶的材料是《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須工商局年檢完畢)以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時間:2010-06-07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