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衛東
當前,絕大部分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特別是大、中型工程項目)都廣泛實行"三制"管理。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的廣泛采用,使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更趨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也給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內部會計控制增添了新的內容。傳統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內部會計控制主要是著眼于建設單位本身,控制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隨著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三制"管理的實行,內部會計控制外延充分拓展,幾乎涵蓋基本建設的各個主體、各個環節;控制的方法和手段更趨科學化、規范化;控制的力度大大增強;控制風險明顯下降;但對于控制的要求也明顯增加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項目法人負責制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影響。
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實施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明確規定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資風險,強化了投資方、經營管理方的責任感,它不同于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只是代表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的一個機構。),除了承擔建設單位應該承擔的管理職責外,項目法人還要負責建成后的經營管理和還貸等,使項目法人在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工程進度控制、投資效益產出等方面的責、權、利實現了有機的統一。
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后,由項目法人向國家及各投資方負責,通過項目招標、投標確定的其他單位如:設計、咨詢、監理、施工等單位,按照合同為項目法人服務,政府部門依法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協調相關的外部環境,內部會計控制的服務對象也隨之轉變為項目法人,使控制的外延在空間上相應延伸到了建設單位以外的一切與項目有關的單位,在時間上也由事中、事后監督延伸到了事前。
項目法人負責制的貫徹落實,使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更具條理性,更便于明確職責。可根據項目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具體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充分發揮內部會計控制的效力。而對于相容或相近崗位之間在行使內部會計控制職權發生沖突時,既可相互協調解決也可請求項目法人協調,可使內部會計控制行為更便于落實。
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實施使內部會計控制由職能部門控制向綜合內部管理轉化,使許多本來單純依靠內部會計控制機構根本無法實施的控制成為可能。如崗位職責權限分工與高素質的內控人員配置等,在未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之前崗位職責分工只能局限在建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內部,而內部會計控制人員的配置則因為無自主權,高素質多來源于后天培養。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以后,由于項目法人負全責,內部會計控制也就成為項目法人必須直接參與的一項管理工作,崗位職權分工可根據需要延伸到任何一個與項目有關的單位和部門,高素質的內控人員也可由項目法人自主配置,從而使內部會計控制的效能大大提高。
二、項目招標、投標制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影響。
項目招標、投標制使資質、信用等級不夠,技術水平不高,資金、設備管理能力較差的承包商被拒之門外,使本依靠拉關系走后門承攬工程項目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項目招標、投標制成為內部控制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
通過招標、投標制對投標單位的條件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如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有一定的業績,有參與或完成類似項目的記錄,且施工質量合格或優秀,在以往的項目參與過程中能較好地履約,有相應的能承擔工程項目的技術人員,特別是經驗豐富、資歷較高的高層管理,有能夠安全投入使用的機械、設備,具有一定經濟實力,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有一定的銀行信用等。這些都使內部會計控制少走了許多的灣路,直接通過參與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與控制,變事中、事后控制為從事前就開始進行有效的控制。
招標特別是公開招標的推行,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使內部會計控制更趨明朗化、規范化、合理化。但項目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也給內部會計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招標文件條款的合理、合法性直接影響內部會計控制難易程度,承包商在投標過程中有條件的承諾,或在投標文件的條款中隱含了新的要約,且這些新的要約可能對項目的順利完成構成影響,如工期或工程價款等將受到一定的影響和制約等。這些則必將給內部會計控制增添新的難度。
三、監理制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影響。
監理是社會中介機構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工程建設的相關行為和活動,如項目的規劃設計、物資采購與供應、工程施工建設等,進行有效的監督、監控、檢查、確認等,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建設活動更符合行為準則(即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監理在我國已經逐步實現社會化,專門的監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的監理,更具公開性、獨立性、科學性、規范性、合理性。
工程建設監理制的實施本身是一種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是相輔相承的,但由于現行制度規定監理必須是受項目法人委托的,監理和項目法人之間實際只是一種協議合同關系。這樣,內部會計控制和監理之間也就出現了相互滲透的關系,特別是對資金的監督與控制,也就必然存在著相互監督與控制的關系。
從監理承擔的主要任務來看,它主要是對各建設階段的投資、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控制;對工程建設的進度進行監控;對參與項目建設與管理的各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進行控制與管理;在公正的立場上協調解決項目法人與承包方發生的矛盾與糾紛。這些都對內部會計控制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使內部會計控制的工作量大大減輕,控制的手段更趨完善。
但是,由于監理和項目法人之間也只是合同關系,這點與受其監督的其他參與項目建設的單位并無區別,就很有可能在考慮到自身的利益的情況下,監理與其他參與項目建設的單位形成攻守同盟,最大限度地侵吞項目資金。特別是在當前的法制還很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現象也就不可避免。而此時如果內部會計控制對監理依然存在一種依賴或信任,就很容易產生控制風險。
四、內部會計控制進一步完善的途徑。
1、依靠項目法人對內部會計控制事項進行精細分工,建立完善工程項目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這些不相容的崗位通常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與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工程價款的確認和計量、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內部審計等。
2、完善用人制度,配備高素質的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人員,堅決抵制人員安排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將素質和能力差的人員拒之門外。并不斷地對內部控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逐步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3、高度重視對項目招、投標的管理與控制。關鍵是直接參與項目招、投標,對招、投標文件的條款,特別是對承包商投標的文件條款,必須逐一審核,發現有附加條件的承諾或隱含新要約的條款,都必須要認真分析這些條款最終實現的可能性,及承包商履行這些條款最終對項目法人造成的影響。如發現有問題或有疑點,就必須及時搞清楚,能通過協調解決的,及時進行協調,不能的也必須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4、在妥善處理好與監理之間關系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對監理的內控力度,謹慎地審核監理支付證書,在審核無誤的情況下,及時足額地支付工程價款。如發現監理支付證書中計量有誤,應該及時提請監理更正。如監理不與更正的,不得支付工程價款。
5、內部會計控制的完善必須通過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條款來實現,而不能通過人的主觀臆斷來完成。具體的可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直接納入制度的條款之中,并配以貫徹落實的獎懲方式,從制度上保證內部會計控制發揮應有的效能。
作者單位:江蘇省三河閘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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