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一章第六節法律責任講義
第六節 法律責任
第七節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略)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會計法》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形式
二、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一)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有兩種形式,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01.02判斷)
1.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1)規定行政處罰的目的(了解)
(2)具體規定:
①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如通報)。(10單)
【提示】《會計法》中涉及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通報、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②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10單)
③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④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⑤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⑥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項)等。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聯系和區別——(了解)
(1)共同之處
①同屬具體行政行為;
②同為懲戒措施;
③都是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不同之處
①制裁的原因不同;
②制裁的對象不同;
③制裁的來源和根據不同;
④制裁的范圍和形式不同;
⑤行為的屬性及效力不同。
(二)刑事責任——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進行制裁
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04.03單選)
(1)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除了上述刑罰措施外,還可以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悔過、賠禮道歉。
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10.08.07.06.05.04.01多選)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08.05多選;04簡答)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
四、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行為特征
(1)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
(2)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
(3)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
(5)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2.刑事責任(一般不考)
刑事責任的形式
罪 名 | 條 件 | 處 罰 |
偷稅罪 |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 10%-30%,并且偷稅數額在1-10萬元或者二次因偷稅受到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 1~5倍罰金 |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 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 | 3~7年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 1~5倍罰金 | |
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 | 與財務報告有關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處或單處 2~20萬元罰金 |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 與中介機構有關的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處罰金 |
其他 | 因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 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
3.行政責任(04單選;03多選;02綜合、單選)
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10多08.07.05判斷)
1.行為特征
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2.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行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10.04.02多選)
1.刑事責任
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04,02多選)
(1)恢復其名譽。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陷阱:恢復從業資格,恢復職稱)
(五)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六)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做出了相應的規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
1.有關法律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簡單看看)
(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2)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封存記錄等資料;凍結資金;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4)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
(5)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
2.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對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做出相應處罰。但是,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 |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編制、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 |
單位 | 3000—5萬 | 5000-10萬 | — |
直接責任人 | 2000—2萬 | 3000-5萬 | 5000—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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