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一章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講義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一般單位的會計室、會計科、財務科)
會計人員——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1.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
考慮如下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
【提示】注意區分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10、07、06單選)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或工作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注意綜合題)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非常重要)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一)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注意】代理記賬不能是個人,個人可以做兼職會計,但是不能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內容: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
(二)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代理記賬業務范圍(10、07、05多選)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四)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六)法律責任
1.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2.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06多選選項;05單選)
(二)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鏈接】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提示】檔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人員不需要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沒有學歷和工作經歷的要求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陷阱:貨幣銀行學)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10、07、06、05、03單選,10多選)
1.上崗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90日內。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1)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2)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10多選)
(1)會計理論與實務
(2)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4)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接受培訓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10、06、05、04、03、02單選)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10、08、07、05、04、03多選;01簡答,4分)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初、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級別、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一年內一次通過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兩年為一個周期,單科成績滾動計算
高級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2.初、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了解
助理——要求高中以上學歷
中級——大專5年;本科4年;雙學士或研究生2年,碩士1年,博士0年
3.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的規定——了解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可以登記固定資產。(10、08多選;07多選、判斷;10、06綜合、多選;05、04、03多選;02、01綜合)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10、07、06多選)
(1)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原則:交接清楚,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06、01綜合)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06單選;05綜合)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
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10、05綜合;01單選)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08.07綜合;02判斷;10、01單選)
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
④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10、08、05、02綜合;07、04、01判斷)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1.出納接替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正確。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出納與會計自行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不正確。根據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3.不正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會計機構——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一般單位的會計室、會計科、財務科)
會計人員——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1.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
考慮如下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
【提示】注意區分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10、07、06單選)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或工作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注意綜合題)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非常重要)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一)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注意】代理記賬不能是個人,個人可以做兼職會計,但是不能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內容: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
(二)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代理記賬業務范圍(10、07、05多選)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四)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六)法律責任
1.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2.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06多選選項;05單選)
(二)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鏈接】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提示】檔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人員不需要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沒有學歷和工作經歷的要求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陷阱:貨幣銀行學)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10、07、06、05、03單選,10多選)
1.上崗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90日內。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1)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2)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10多選)
(1)會計理論與實務
(2)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4)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接受培訓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10、06、05、04、03、02單選)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10、08、07、05、04、03多選;01簡答,4分)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初、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級別、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一年內一次通過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兩年為一個周期,單科成績滾動計算
高級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2.初、中、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了解
助理——要求高中以上學歷
中級——大專5年;本科4年;雙學士或研究生2年,碩士1年,博士0年
3.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的規定——了解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可以登記固定資產。(10、08多選;07多選、判斷;10、06綜合、多選;05、04、03多選;02、01綜合)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10、07、06多選)
(1)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原則:交接清楚,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06、01綜合)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06單選;05綜合)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
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10、05綜合;01單選)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08.07綜合;02判斷;10、01單選)
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
④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10、08、05、02綜合;07、04、01判斷)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1.出納接替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正確。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出納與會計自行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不正確。根據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3.不正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時間:2013-03-25 責任編輯:wuchengyu
相關文章
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一章第四節會計監督講義 (2013-03-25 11:07:27) |
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一章第三節會計核算講義 (2013-03-25 11:03:59) |
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一章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講義 (2013-03-25 10:49:28) |
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一章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講義 (2013-03-25 10:47:59) |
全國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十章第六節財務成果的計算講義 (2013-03-25 10:43:40) |
全國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十章第五節收入、成本和費用講義 (2013-03-25 10:41:10) |
全國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十章第四節資本的增減講義 (2013-03-25 10:38:03) |
全國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十章第三節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講義 (2013-03-25 10:32:11) |
全國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十章第二節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和使用講義 (2013-03-25 10:23:25) |
全國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十章第一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講義 (2013-03-25 10:17:57) |